上海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统计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本市统计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从事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从事与相关副高级职称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职业能力
第五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之一:
(一)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或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计调查或者行业调查等项目;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地市级、局级及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和调查能力,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三)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或者省部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项目;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四)发挥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业绩成果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主持完成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统计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奖项;或者获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社科基金、自然基金立项。
(二)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五、学术水平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以下学术水平之一:
(一)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其中申报人员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 篇及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至少有1 篇。
(三)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六、附则
第八条 本《条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