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 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 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 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 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自觉维护统计 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
(三)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 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任职条件
(一)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 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 的统计业务工作, 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 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 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 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 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 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 和预测。
(四) 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 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 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取 得统计师职称后, 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 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 业职称。
(三)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 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等与统 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 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 申报高 级统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统计业务成果、统计 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 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 案 2 项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 2 项省 级或 3 项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乡镇、 企事业单位, 组织实施 5 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 组织编辑 3 本(年) 省级统计资料,或 4 本(年)市 级统计资料, 或 5 本(年) 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 1 项省部级及以上统计业 务研究课题, 或 2 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第九条 统计业务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 普查、调查项目, 取得显著成效,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1 次,或市 级表彰 2 次, 或县级表彰 3 次; 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4 次 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 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 1 次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 2 次被县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 施方案。
(三)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 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 广应用。
第十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或有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报刊上发表 2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 分析报告。
(二)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 方法,被市厅级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 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 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包括国际国内 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 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 、地方标准(已颁 布实施) 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
(四) 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 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中获得 三等奖 1 篇以上,或者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 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 2 篇以上,或者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 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3 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 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一)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或者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统计科研课题 2 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