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与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生态修复(地质环境部分)、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探矿工程、采选矿工程、安全生产工程等地质矿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无不良诚信记录。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生产技术中一般性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地质矿产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3.参与完成单位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章制度制订。
4.参与地质矿产工程施工建设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的地质矿产项目通过本单位年度审定或验收。
2.参与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被单位认定。
3.独立撰写1篇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被单位采纳。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或主持小型地质矿产项目。
2.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3.参与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制订。
4.参与发现小型以上矿产地且潜在经济效益较大。
5.参与地质矿产中型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小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者。
2.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小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或新增储量达到小型以上规模;或在成矿带、矿床、岩石、矿物等方面有重要发现。
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4.作为作业组长,完成2个地质矿产项目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2个小型或1个中型矿产地评价工作,并参与完成1个项目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5.作为技术骨干,成功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参与5项以上地质矿产项目质量检查及审查验收工作。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8.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参与撰写3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排名前3),被单位采纳。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试用期(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项目立项、设计编写、实施、成果报告编制、样品测试、监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引进、推广、开发和应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或中长期技术规划制订。
4.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且潜在经济效益巨大。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大型地质矿产工程施工建设;或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中国地质学会银锤奖以上,金罗盘奖、黄汲清奖等奖项或自治区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或优秀成果(报告)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得自治区地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勘查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的中型项目成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贡献者,发现1处国家紧缺或重点矿种、地方急需矿种的矿产地或相应矿种新增储量达到中型以上规模;或在成矿带、矿床、岩石、矿物等方面有重要发现;或开发利用并掌握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达到相应技术指标。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并主持其中1个专题设计、实施、报告编写。
6.完成2个地质矿产项目某一方面工作,并主持完成1个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产地的评价工作,并完成1个项目设计、施工及报告编写。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和知识产权登记(专利)等,通过自治区或行业有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某些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综合分析方案研究制订;完成2项复杂采矿、选矿、冶炼工艺研究技术方案并已经应用。
8.主审10项以上地质矿产项目质量检查及审查验收工作。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三作者以前,含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10.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2篇以上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被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