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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23 09:15:39更新时间:2022-08-23 09:18:27 1

  山东省图书资料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文献信息资料管理、服务、研究、技术应用等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继续教育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馆员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试用期满并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可认定馆员职称。

  (四)助理馆员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职称;或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提出并解决本专业的重大业务问题,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主持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参与(前三位)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三)申报馆员职称,应当具有本专业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参与过本专业的某一项目或业务建设工作。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 学术技术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其中至少1篇为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一等奖(首位)。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著或合著1部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要参与完成本专业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前三位);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三位)或市厅级奖励二等奖以上(首位),或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一等奖。

  (三)申报馆员职称,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或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等。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业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国家级奖励前三位,或省部级奖励一等奖首位,或2项省部级奖励二等奖首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

  5.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在近5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2年为优秀等次,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二等奖以上(前三位);

  2.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本行业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励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人才称号;

  5.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6.有3名以上研究馆员提名推荐。

  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原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等级职称以来所取得的,所附检索报告应为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二)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为准。

  (三)本标准条件中所提到的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颁发的奖励,市厅级奖励(人才称号)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或授予的人才称号。省级行业(学会)类奖励应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的奖励。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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