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艺美术行业高端人才,推动全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的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建立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量化评分标准和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学时。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副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2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每名专家或大师当年度最多推荐2名申报人员),并取得下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直接申报: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3件(套)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5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8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领域),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列入国家重点人才项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受聘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
2.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5.按照《浙江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附2),自评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6.不符合上述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经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2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取得下列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可直接申报: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4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排名前3位)。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7.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领域),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奖铜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艺美术师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6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2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5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4.为主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5.成功培养1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并培养3名以上高级工艺美术师或5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6.为主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1项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主持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2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
9.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标准。
10.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排名前3位)。
11.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人员受聘工艺美术师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5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1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国家一级博物馆或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收藏并展出1件(套)以上,或被国家二级博物馆收藏并展出2件(套)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大赛金奖(特等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五名,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5.成功培养3名以上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3名以上工艺美术师,或5名以上助理工艺美术师。
6.参与编写政府组织编撰的著作1项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为主参与编著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2项以上并公开出版。
7.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性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8.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专利5项以上。
9.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队技术标准。
10.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11.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量化赋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或近五年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主持”是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编著、标准中的总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主要”“为主”指排名前3。
(三)编著的著作字数应达到3万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培训教材和书籍,或业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主办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不包含论文集。
(五)国家一、二级博物馆是国家文物局定级评估产生的;国家级专业工艺美术馆是指国家编制办批准的中国美术馆、中国工艺美术馆。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大赛是指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浙江)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国家、省(部)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可的工艺美术展览赛事。(具体由高评委认定)。
(七)获奖、收藏需体现作者(设计者)名字。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5〕108号)同时废止。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