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探析
杨 忠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建筑市场也得到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重视。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和特征,指出了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1 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这种“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的标明。
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程序的公开性。整个采购程序都在公开状态下进行,公开发布投标邀请,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投标商资格审查标准和最佳投标商评选标准要事先公布,有关法律也要公开。
(2)程序的竞争性。招标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竞争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和合法等基本原则。招标作为一种规范的、有约束竞争、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方法。投资方通过招标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竞争,从而使招标方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资或服务,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投资方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
(3)程序的公平性。所有感兴趣的投标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进行投标,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招标程序的完整,又可以吸引优秀的投标商来竞争投标。
2 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招投标法规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是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这些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成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质量的突出“瓶颈”。
2.2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象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好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如有的主管部门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滥用职权捕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授意或指定中标人,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做“陪衬”。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现象。
2.3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性,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同时,评标专家管理不严格,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专家的工作性质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很难发现专家的违规行为。即便有所怀疑,通常也很难认定。对有关评标专家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常常不能做到一查到底。专家对相关法规也缺乏足够重视,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收受贿赂,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泄露标底的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
2.4授标报价缺乏规范性,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再采取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采用罔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中标;或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或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蒙混过关;或中标后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工作质量。
3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 改革现行的计价法规和工程保证制度
逐步改革现行通过预算定额取费由国家规定建筑产品价格的做法,使建筑产品的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需情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实际工作效益和技术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成本构成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确定办法,引导企业根据统一的方法编制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逐步建立起市场确定价格机制。采取小工程“总价合同”招标(即总价包死)的办法,大工程“单价合同”招标(单价包死)的办法,在设计深度达到一定要求下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根据国际工程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的工程保证制度将得到大力推行和发展,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在我国工程管理领域将得到广泛运用,它将是充分保障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这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投标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另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将从企业转向社会,形成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国有企业从沉重包袱中解脱出来,参与平等的竞争。
3.2加大力度遏制有关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
3.2.1改进和提高准入的门槛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很大,僧多粥少,难免产生拼抢,提高准入门槛,如提高企业业绩的要求,同时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要求等,以限制没有一定综合实力(施工、技术、资金)的企业入围中标,为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3.2.2切实改变投资管理体制
杜绝同体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现象,真正实现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分离,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建设风险与管理监督风险相结合,彻底改变好处有人抢、风险没人担、责任没人负的现象。
3.2.3改革招标投标运行模式
取消投标报名、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集中答疑和勘探现场等措施,避免投标企业集中“碰头”或互相有关投标信息。
3.2.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市场退出和从严惩处机制,让参与串标活动的企业,干预招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处以重罚,加大力度遏制有关领域不正当竞争现象。
3.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约束效力
3.3.1建立统一的市场监控平台
完善诚信信息系统,确保诚信信息的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平台,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建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提供有效途径,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3.3.2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根据企业在近3年或近5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绩,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财务状况等,分别取以不同分值,通过互联网公示,无异议后全部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加大对缺信企业的惩治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等,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
3.3.3建立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企业信用评级应该包括企业管理层、企业财务、企业技术队伍、企业机械设备、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体系、企业发展前景等一系列基本情况的考察和科学模型的评定。通过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规则,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着手,逐步建立起行业和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约束效力。
4 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实施过程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通过规范、有序、合法的招投标工作,对促进施工单位的公平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增强投资效益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采取改革评标办法、防止不正当竞争、建设信用体系等优化措施,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设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