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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发表论文信访人权利保障途径

发布时间:2015-06-23 15:49:14更新时间:2015-06-23 15:52:50 1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也是国家对公民的一个保障制度,本文是一篇政工师发表论文范文,文章题目是信访人权利保障途径。
  摘 要:许多人在自身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会选择走上信访之路,在国民法制意识普遍偏低的今天,信访人权利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伴随着信访制度的产生,信访人权利保障状况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旨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信访,信访人权利,权利保障

  尽管新的《信访条例》一再强调对信访人权利的保障,但自从1982年信访工作与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制度相挂钩后,各种变相的、地下的“截访”,将信访人关押进黑监狱等严重侵害信访人人身权、信访权的行为就没有停止过。如何保障信访人的权利这个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

  (一)建立信访人权利保障机制

  建立一套信访人权利保障机制对信访人权利保障是很有必要的。所谓信访人权利保障机制,“是指排除对信访人现时和将来权利妨害的、确使信访人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体系”。

  (1)统一信访处理模式

  由于信访机构设置庞杂,加之信访者提出的信访多种多样,或涉及多个信访部门,导致信访工作流程也出现了比较复杂的现象:不同地区,不同的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流程方面的规定都不一样,即信访的基本处理模式不确定。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信访者行使信访权,有可能使信访者受到信访部门的不公正对待。缺乏统一的信访处理模式使得信访机构在处理信访时各自为战,时有矛盾出现,影响了信访工作和信访人权利行使。因而,在建立起一元制信访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建立统一的信访处理模式。同时,信访部门应该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这样可以避免同一信访案件重复处理,节约行政资源。同时可以将各地区在信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经典案例资源共享,可以增长工作经验,更好的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实现。

  (2)完善监督机制

  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方法就是监督,正义的实现不能单靠执法者的良好道德修养,而要借助制度的力量,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信访工作亦是如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信访人权利不受侵害,就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在建立起一元制的信访制度(人大之下设立信访局或信访委员会)之后,信访部门也转变了“二传手”的角色,对案件直接享有了调查权,此时不仅要做好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还要完善对信访机构本身的监督。其次,根据宪法确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看,最有效的监督往往是外部监督,因此要加强外部监督,尤其要加强自下而上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参与的监督。就我国现有的信访机制而言,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主要停留在信访机构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上,例如新《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可以借鉴瑞士和香港地区的申诉专员制度,在各级层层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中,择优选拔一部分高素质、心系民众的人大代表作为监督专员,负责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3﹚加强信访的听证制度

  加强听证制度也能促进信访人权利保障,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听证”一词源于“两边兼听”(bothsides shall be heard)的理念,旨在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答辩的机会。该制度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在运用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以及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信访听证是指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或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举行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因为行政行为牵涉利益冲突广泛,有必要在计划是否及如何实施作成决定之前,所有各方的利益循一定正式程序表达意见。

  (二).设定具体细化的责任追究程序

  如果没有具体细化的责任追究程序,就算信访制度设计的再完美,信访者的权利保障也不能落到实处。新《信访条例》对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对如何追究、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则多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句话来笼统概括在信访者信访权利遭到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侵害的时候,单靠处于弱势地位的信访人一方来维权是不够的,会导致新一轮的权利被侵害,而应该健全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很多国家为了充分保障人权,除了建立监察专员制度之外,都设立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例如挪威设立了挪威人权中心( NorwegianCenter for HumanRights) , 荷兰设立了平等待遇委员会( Equal Treatment Commission)。为了更好的保障信访人权利,我国也应该吸收这样的制度:除了法律直接规定信访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之外,一旦出现信访人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应有相应机关主动介入调查,可以借鉴日本设立的人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视国民基本人权不被侵犯,若发现侵犯人权的案件,要采取措施予以救助。我国也可以设立人权保护委员会,但要独立于信访机构,在信访人的信访权遭到严重侵害后,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救助,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
  政工师论文发表期刊推荐《行政与法》作为校(院)的窗口,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把握正确的导向,贯彻、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相关问题,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践性、权威性、可读性,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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