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很重要的一部分,管理的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等都对企业和机构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的政工师对此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就是一篇政工师职称论文范文,文章主要论述了行政许可中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
摘 要:行政许可中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同级或下级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能有效防止行政许可机关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行政许可,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
一、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机关主要享有两类行政许可权,即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行政许可实施权,因而,对行政许可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可分为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和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
(一)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
许可设定权,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及事项,其实质是国家可以干预的法定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使许可实施的监督,就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过程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两种。
1.行政监督
(1)行政层级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这就在我国建立起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体制,确立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2.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方式进行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享有审判权,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权对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只有在行政机关行使了许可的实施权、正式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后,法院才能对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起诉后才会进人监督程序,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监督。
3.责任追究措施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追究责任呢?《行政许可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责令行政许可机关赔偿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则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
(3)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履行法定义务、确认行为违法并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当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又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只承担改正责任。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履行法定义务、确认行为违法,针对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轻微违法行为而言的,如果已经无法改正或者改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4)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共职务中,经常会发生利益冲突,做出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行政许可法》专门设立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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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佑勇.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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