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测报告的有效期
李志财
内容摘要:人们往往对检测报告的有效期非常关注,但到底应该定多长却并没有清晰统一的认识。作者通过正反几个方面阐述了检测报告的有效期问题,认为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永久的。这一推论有助于大家统一认识,并在做有关决定时予以考虑。
关键词:检测报告 有效期
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长呢?经常有企业在询问,一些执法部门或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也在问这样的问题,笔者还常听到一些实验室和资质认定评审员这样问实验室。可是答案却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
这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实际上,对检测报告有效期到底是多长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与实验室管理有关的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定义,大家对此的认识也是模糊的。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些人认为,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就是检测报告的保存期,检测报告都不保存了,其有效期也就到头了;还有一些人认为,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随着检测对象的存亡而存亡,检测对象或检测报告代表的那个批复都消亡了,检测报告也就没必要存在了;第三种观点认为,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一年(或规定的其他期限),因为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定期检验是一年(或规定的其他期限)一次;等等。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和看法,不一而论。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检测报告是对检测对象当时性能状况的客观描述,只要出具报告的当时是合法有效的,则该检测报告是永远有效的,即其有效期是永久的。其理由如下:
1、检测报告是对检测对象当时性能的客观描述。这种描述是建立在当时科学发展水平之上的,检测报告与检测对象在某一时间点上是紧密关联的,这种关联一经发生便不可分离。除非有证据表明当时的描述是错误的,否则不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否定这种客观描述。
2、检测报告的保存期和有效期是两个概念。由于与检测对象及检测报告相关联的法律追溯一般都有时效性,在该时效以外再继续保存检测报告,不仅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有时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对检测报告规定适当的保存期是必要的。可以不再保存检测报告,但该报告曾经起到过的或正在起的作用——即报告的有效性却不能因此而否定。检测报告的保存期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可长可短,是有限的;但报告所起的作用却无法用时限来规定,是长久的。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就是检测报告的保存期的说法,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3、检测报告描述了检测样品或该样品所代表的批复的性能状况。产品质量的监管者对其监管对象(一般是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管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如何正确实施监管,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但不能因为需监管批复的不是检测报告曾代表的批复,而否认该检测报告。比如,某企业3月11日生产的糕点经监管部门抽样送检,结果是合格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年9月15日再次对该企业的该种糕点进行抽样送检。(这是监管的方式问题)9月15日抽样送检,不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因为3月11日生产的糕点已经销售出去而否定3月11日抽样送检的结果。既然不能否认,那么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就继续存在。
4、以检测对象是否继续存在来判断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将导致同样的检测报告其有效期却完全不同。道理很简单,同样的物品,由于用途不同、使用方法不同或使用环境不同而存在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根据检测对象的存留时间来规定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既无根据,也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而且,有很多物品虽然还继续存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性能是不断变化的,一段时间后其性能状况已经不再是当时检测报告所描述的那样了。还有一些物品,如食品,留存时间很短,出具检测报告后可能很快就被消费掉了,当然不能因此认为所做的检测报告就无效了。所以,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与检测对象是否继续存在是没有关系的。
5、如果硬性规定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结果将是荒谬的。举例说明,5年前某个建筑用钢筋的质量官司中,法院依据某份钢筋的检测报告做出了判决,标的物一批钢筋做了回炉处理,官司早已了断。如果规定了钢筋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5年,那么5年后检测报告就失效了。可是,法院当年正是依据这份检测报告作出的判决,既然报告都失效了,现在是不是就要撤销当年的判决呢?当然不可能!如果这样,那就要陷入一片混乱了。
人们希望知道检测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长,但因为所处位置不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期待的结果也不同。企业希望有效期越长越好,少一些被监管的麻烦,而有一些监管者却不希望那么长。总之都是对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产生了误解。某个批次的检测结果只对该批次有效,而且是永远有效的。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他时间生产的产品不一定与被检测批性能完全相同,是否需要抽样检测,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定,是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与检验报告有效期无关。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是不以任何原因而改变的,其期限是永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