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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经济原因分析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1-02-26 13:53:37更新时间:2011-02-26 13:53:37 1


  关键词: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建议
  内容摘要:我国煤矿业生产合法性基础欠缺,生产安全措施虚化,生产监管性权限虚置。矿难频发,必然带来矿工的伤亡,企业的经济损失,遇难矿工亲属永远的伤痛,给社会与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已不是简单的安全生产问题,而是无法回避的社会之痛。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需求量不断增长,新建、改扩建煤矿激增,全国煤炭总产量由2000年的13亿吨增加到2008年的27.16亿吨。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消耗的重工业化时期,以高物耗和高能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又进一步加剧了能源的压力。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浪费能源的同时,更刺激了对更多能源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采煤企业不顾安全超负荷生产,造成了煤矿矿难频发而资源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悲剧。
  近几年来,各种大小矿难接连发生,成为举国上下瞩目的焦点问题。2008年,全国煤炭总产量27.16亿吨,死亡3210人,平均每百万吨煤付出1.182条性命。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而事故死亡人数则高达近80%。
  我国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投入了较大的关注。成立了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大了监督力度。煤矿安全设施的购置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十五”高峰期2002年的6995人减少到2008年的724人,百万吨死亡率由2000年的5.77下降到2008年的1.182,但仍然远高于国外同行业水平,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40至50倍,是印度、南非、波兰等发展中煤炭生产大国的4倍。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生产合法性基础欠缺,生产安全措施虚化,生产监管性权限虚置。这些原因导致了这些惊人的数字,矿难频发,必然带来矿工的伤亡,企业的经济损失,遇难矿工亲属永远的伤痛,给社会与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已不是简单的安全生产问题,而是无法回避的社会之痛。
  大自然公平地为每一个人提供了阳光和空气,供我们成长和享用。但是,在我们的周围却有那样一个群体,他们牺牲了自己本该享受阳光和空气的权利,却在最艰苦、最危险的环境中以重体力的劳动方式为我们提供制造光和热的能源,他们就是煤矿工人。
  触目惊心的煤矿事故数据牵动着世人的每一根神经,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在哪里?他们为我们奉献了光和热,但是我们回报他们的又是什么?是一个个骇人听闻的死伤数据?还是那些用鲜血发出的能量?或许他们不求回报,只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规范体系,来体现他们的价值。煤矿矿难频繁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暴露了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另一方面也呼唤着煤矿业安全事故赔偿机制的健全。在加大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力度避免事故的发生的同时,应该加强煤矿安全事故赔偿机制和经济处罚制度的研究。
  1.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经济原因分析
  (1)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据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局调查,仅国有重点煤矿在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方面欠帐约500亿元。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欠帐235.7亿元,其中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197.3亿元,主要有通风系统欠帐66.4亿元,瓦斯治理欠帐100.2亿元,防灭火系统欠帐15.5亿元,防尘系统欠帐4.5亿元,热害防治欠帐12.6亿元。由于投入不足,煤矿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井下防灾抗灾能力差,加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
  (2)国家关于煤炭企业的税制不合理。煤炭行业增值税综合税税率在8.5%左右,在全国工业行业中税率增最高、负担最重。这样加大了企业成本,影响到税后利润,影响到对企业的进一步资金投入。
  (3)煤炭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压上游保下游”的做法,把重工业中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放到轻工业或其他部门去实现。现在市场有所放开,但能源价格的形成机制仍存在较大缺陷,煤炭中50%以上的电煤价格始终没有放开,致使一些煤矿企业为了利润而挤占安全投入。
  (4)劳资市场供求不合理。中国现在的劳资市场,劳动力过剩,资本供给严重不足,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过剩。作为农民,明明知道煤矿不安全,但下井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自己回家种地收入很少。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本供给远远大于劳动供给,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人年薪8万美元,澳大利亚的环卫工人年薪7万澳元,充足的资金投入促使企业会自主地改善劳动环境,减少事故发生。
  (5)一线煤矿工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建国以来,国家对煤炭行业、煤矿职工的欠债太多,对那些生活在矿山的煤矿职工家属欠债太多。奉献大、收入低、环境差是人所共知的煤矿工人的环境。目前我国小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一个很直接的原因就是煤矿工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尊重,死亡的补偿标准太低太低,前几年死亡一人平均一二万就处理了,最近两年煤炭价格上升,也就平均补偿七八万元。
  (6)煤炭行业的成本核算制度制约了煤矿的安全投入。现在的煤矿成本核算内容不全、项目缺失、安全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太低,资金成本、环境成本、发展成本、以及改革、稳定成本都没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致使有些企业想在安全上进行较大的投入,却没有资金列支的渠道。
  2.治理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经济措施建议
  我国政府对煤炭行业的发展也非常关注,1982年以来,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共12部,部门法规92部,地方法规更多,涉及到行业专门法律、劳动法、行政许可法等。同时国家在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中从煤矿撤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法制措施。
  这些都表明了国家治理煤矿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2008年仍是一个矿难多发年,还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调整国家税收制度,降低煤炭企业税收。例如把煤炭企业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煤炭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免税,对安全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等项目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等。
  (2)进一部开放和完善煤炭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3)完善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机制,实行全口径核算,进行全方位的成本核算。
  (4)在煤炭行业中规定强制性的职工工伤、死亡的经济补偿标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的经济门槛,用市场经济手段迫使为追逐利润最大而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
  (5)制定煤炭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
  (6)进一部改善劳资市场的供求比例,逐步引导和加大资金的投入,使资金供给与劳动供给的比例趋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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