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现在不仅是个人需要贷款,一些企业机构为了发展也会进行融资。本文就针对此展开了一些论述,是一篇金融论文范文,文章题目是:武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分析与思考--对武汉“农交所”的调研
摘 要:按中央“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要求,2009年以来,武汉市逐步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范围,借助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造了市场流通及配套服务等业务发展环境,促进了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加强了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本文也对现存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产权抵押贷款,武汉“农交所”
为解决农村市场主体抵押物、担保物不足,融资难、发展难的问题,武汉“农交所”联合金融机构、有关**机构探索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离”,按照“交易-鉴证-抵押”的模式,率先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一起创造性地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2012又创新开展了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工作,为广大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一、武汉“农交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现状及分析
1.借款人主体类型
由于产权抵押贷款合约中的借款人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从受让方情况着手,可以发现各类受让方进行抵押融资的主体特征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武汉“农交所”的受让方主体主要是农村的经营企业,从交易的记录上看,无论是所交易的宗数还是交易金额都明显高于其它主体,农村企业是到目前为止最为活跃的受让方主体,农民个人融入产权的交易宗数比合作社大,但在规模及交易金额上不及后者。
统计各受让方主体进行抵押融资的活动,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3月份,公司、合作社及个人的累计交易额分别是91.27%、2.28%和1.38%,累计交易宗数分别为79.21%、6.74%和10.11%。各主体进行抵押融资的笔数及融资额与产权交易中的宗数及交易额高度相关。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个两方面,一是表现在主观上,由于农村金融长期供给不足,农村主体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的缓解,而武汉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与金融机构联合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降低了融资门槛及成本,因此,进场交易的受让方主体会带有融资的目的性;二是表现在客观上,在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完全产权进行抵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十分关注项目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很显然公司主体的交易额较大,其项目的资金需求较大且预期收益也较高,因此,获得融资贷款的可能性也较大。相比而言,个人与合作社的项目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额及预期收益也较小,降低了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
2.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
目前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已实现了武汉市农村全覆盖,放贷的金融机构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中国银行以及江夏民生村镇银行,各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区性特征及定位具有明显差异。从武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数据上看,武汉农商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继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累计贷款笔数占到所有贷款比数的82.58%,累计贷款额占到所有贷款额的87.35%,其它三个金融机构贷款笔数及贷款额均较小,尤其是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银行。因此,虽然武汉农村交易所联合了多家不同产权结构及规模的金融机构,然而农村商业银行仍然是主要的开展主体,其它金融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与全省面上的状况一致。
从排在前两位的贷款机构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产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武汉“农交所”内发放的比例占到了68.07%,江夏民生村镇银行的相应比例更是占到了89.84%。由此表明武汉“农交所”助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效果明显,为农村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签约环境;然而也反映出,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环境下,如果“农交所”内发放贷款的风险及成本更低,那么金融机构自然会压缩在场外的抵押贷款授信,因此影响到更多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利益。综合来看,武汉“农交所”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进场交易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信贷可获得性,并在总体上推动了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农村产权向农村商业银行的过度集中,对风险防范与分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没有进场交易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3.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种类
截至2013年底,有关金融机构以“农交所”出具的鉴证书为抵押已累计为100多家武汉市农业企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发放贷款11.47亿元,占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76.1%,“农交所”累计**农村产权抵押登记210宗,占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宗数的11.1%。从“农交所”内**的具体抵押业务种类来看,目前只有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养殖权抵押两种,其中“农交所”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笔数及累计贷款额分别占到了总数的97.75%和95.01%,相比武汉市的整体情况,这两个比例更高,这与武汉“农交所”内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密切相关。截至2013年末,武汉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交易所内发放的比重达到73.60%,在场外发放的比例只有26.4%;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累计额在交易所内发放的比重为89.43%,在场外发放的比例仅有10.57%。这进一步表明武汉“农交所”促进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换言之,为农村金融供给创造了新的渠道。
综上,武汉“农交所”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成效。从需求主体的角度看,场内各受让方主体获得抵押融资贷款远远高于场外资金需求主体的贷款,特别是信息相对充分且项目规模较大的农村企业,能借助“农交所”这一平台融入大额资金;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场内交易更为规范,信息更为透明,且各种配套服务使得在场内**产权抵押业务相对场外更有成本和风险上的吸引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动性及意愿;从开展的抵押融资业务上看,无论是作为主要交易品种的土地经营权,还是水域滩涂养殖权,场内实现抵押贷款数额明显高于场外抵押贷款数额,进一步说明了武汉“农交所”在促进抵押融资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现状的分析也发现,即使在交易所内部,农村融资主体获得融资的比例也不高,尤其是农户个人及合作社。同时,场内开展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仍然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与场外相比并没有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
二、武汉“农交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问题
其一,现行法律存在障碍。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形式农村产权不能直接进行抵押融资。以土地承包经营全为例,只能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并依法登记,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土地经营权才能**抵押。因此,目前只有经过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才能进行抵押,农户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不被法律认可,农户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无法得到必要的融资服务。其二,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银行贷款抵押物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他项权利证明,由于当前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了严格规定,作为交易市场的武汉市“农交所”对农村产权实施的抵押登记行为,其有法律效力有待明确。其三,风险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武汉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总体质量较好,但也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是银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了不同于一般抵押物的问题,表现在:抵押物权利不易再流转、产权变更及再流转的成本高、产权市场规模小等。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地方政府要在乡镇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土地流转中的纠纷遗留问题,要加强宣传解释,按照法律法规统一**。整合相关部门资源,疏通农村产权交易渠道,建立一个交易品种齐全、覆盖面更广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将市场做大做强。二是完善农村产权评估机制,建议分类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标准,加强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培育合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才,形成有利于产权交易各方的价格体系。三是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农村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农村产权确权抵押登记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实现信息沟通与共享。明确农村产权管理责任,对于疏于管理造成农村产权抵押丧失而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 殷兴山,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问题的认识[J],武汉金融,2014(7).
[2] 叶学平,关于完善当前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若干思考[J],武汉金融,2014(7).
[3] 刘志光、曾剑峰、彭灿,市场化进程中的武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情况、问题与政策[J].武汉金融,2014(2).
[4] 肖艳霞,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创新及政策建议[J].理论探讨,2007(7).
[5] 郑兴明,农地金融: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基于农地流转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9(6)
[6] 史卫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9(5).
经济学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当代经济管理》是以刊载经济管理类文章为主的学术期刊,旨在宣传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经济科学、管理科学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信息,促进我国经济管理科学和 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读者对象为各级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相关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和广大高校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