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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水消防设计规范与国家消防设计规范差异

发布时间:2011-09-05 08:57:16更新时间:2011-09-05 08:57:41 1

浅谈地方水消防设计规范与国家消防设计规范差异
黄晓妍
【摘要】:分别就上海和江苏两地方消防规范与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进行比较,对其差异做相应分析,以期与设计工作者共同学习探讨。
【关键词】:上海水灭火、江苏水消防、建规、高规

在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当地相关部门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设计规范,如《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简称“上海水灭火”)和《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简称“江苏水消防”)。本文就以上两地方规范与国家设计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简称“喷规”)的一些不同之处,稍作比较,仅供各位同仁在给排水消防设计中参考。
 “上海水灭火”
一、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1.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为“上海水灭火”独有系统,其术语解释为“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有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要求,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有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 当室外消防管网压力小于0.10MPa时,其室外消火栓无法满足低压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根据“上海水灭火”6.1.4可采用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以此可解决室外消火栓无法设主泵启动按钮的问题。
3. “上海水灭火”6.5.2.4设有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大中型商场除外)可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因此符合条件的建筑可省去屋顶消防水箱,节省部分工程造价。
二、 室内消火栓的增压稳压设施
1. “上海水灭火”6.5.4高位消防水箱已设置在建筑的最高处,且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对于超高层建筑应保证最不利点点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0.15MPa。
2. “高规”7.4.7.2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 “建规”8.4.4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的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4. 多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上海水灭火”,对于增压稳压设施要求与“建规”“高规”一致,但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上海水灭火”要求水箱能保证管网充满水即可,无需保证0.07MPa的静水压力。
三、 消火栓系统试验压力
1. “上海水灭火”9.3.3消防给水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小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加0.4MPa.。
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4.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3. 由此可见在工作压力小于0.93Mpa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中,上海工程中其试验压力大于其他地区的试验压力。
◆“江苏水消防”
一、 双阀双出水消火栓的设置
1. “江苏水消防”7.2.2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2. 对照“高规”和 “建规”,只有“高规”有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的设置条件,“建规”对此没有提及,多层住宅依据“建规”不能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但根据”江苏水消防”7.2.2,江苏省的住宅,只要符合该规范要求,可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二、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
1. “江苏水消防”4.0.2第2款“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旅馆建筑、商店、营业性餐饮场所、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科研楼、试验楼、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建规”“高规”都没有提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居住小区的会所的消火栓设置问题, “江苏水消防”4.0.2第2款是对建筑设置消火栓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三、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距离
1. “江苏水消防”10.2.2第6款“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
2. “建规”8.6.2第5款“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高规”7.3.4“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
4. 可见,“江苏水消防”将“建规”“高规”中对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距离的不同要求统一起来,江苏项目不论多层还是高层,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最小距离都不宜小于5m。
参考文献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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