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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文全文六篇

最后更新时间:2025-03-26 08:03:22 检索: fa zhi lun wen quan wen liu pian

法治 第1篇

一、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思维新范式

邓小平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系统地总结了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人治的弊端,积极倡导“树立法制理念”,用当今的语言表述,就是要“弘扬法治精神”。早在1980年1月,邓小平就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1986年6月,他进一步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在此,邓小平强调并阐明了三个互相关联的重大命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在文化本意上,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促成了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思维转变,开创了共产党执政话语下的崭新范式。其一,扭转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以人治为主的治世路径。尽管在中国悠久的历史文明中产生了影响深远的法家思想,在历代帝王统治中也曾出现过严刑峻法的悲惨局面,但是始终没有超越儒家思想的主流范式,向来强调和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社会理想,期盼圣王、明君治国,因而形成了帝王文化传统,实质上是典型的人治文化传统。由于历史路径依赖的影响,人治的思维观念长期影响着国民,因而新中国建立以后,同样没有实现与历史的彻底决裂,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对此,邓小平曾明确表示,中国缺少法制传统。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强调,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摒弃人治传统,开创法治局面。实践证明,正是在邓小平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逐步树立了法制观念,弘扬了法治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数千年存在的人治思维范式,确立了法治思维范式。其二,开创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依法治国的崭新思路。从马克思到毛泽东,无论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准备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革命领袖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均有一个共同特点:侧重于论证革命的必然性、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人民大众的积极性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解决好共产党执政以后如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新的历史任务和重大课题。一言以蔽之,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过分重视革命阶级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人性缺陷,因而导致在实践层面上的人治结果,在精神层面上回归于人治窠臼。邓小平多次总结苏联、中国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后指出,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国家治理局面,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现状。

鉴于此,邓小平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决不允许有“法外之人”。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从根本上校正了共产党执政的方向和方式,引起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观念上的革命,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新局面。其三,拓展了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善法的理想境界。邓小平进一步分析了法的具体价值属性,要求区分“恶法”与“善法”的界限,弘扬善法精神。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邓小平使用的是“制度”概念,实质上也是“法制”的观念。在他看来,法无非具有两种价值类型,一种是恶法,另一种是善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摒弃和根治恶法,创立和遵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营造向善的法制舆论环境,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阐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身的几个重大关系,拉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学术研究新序幕

邓小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上的贡献,不仅表现为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促进了治国观念的转变,而且阐明了法治文化内在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推动了学界的法治文化研究向纵深发展。

第一,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人类政治哲学和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柏拉图所主张的哲学王统治,还是中国封建社会所主张的明君统治,都是基于人治理念。中国古代也曾有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辩,例如荀子和商鞅的论辩。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代人所理解的法治与当代人所理解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秩序的保障。现代法治的观念既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亦不允许有其他权威超越于法律之上。1986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客人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这是一个非常英明的论断。一是明确提出了“人治”和“法治”的观念,超越了邓小平一向主张的“法制”概念(尽管法治离不开法制);二是没有简单地否定“人治”的作用,也没有简单地肯定“法治”的作用;三是强调了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而不是听之任之,即要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人是社会的主体和核心,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根本目的;法是由人制定并且由人维护和执行的规范,永远离不开人的作用。法治与人治不能截然分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人治,而在于人治是否从属于法治。这是辩证法在治国理政方面运用的典范。

第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撑体系。在中国,关于“仁政”与“刑政”的争论延续了上千年,其实质就是坚持法治还是坚持德治的问题。历史经验和现代国家法治进程都证明,法治国家建设绝非法律自身的事。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并用”、“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及“德主刑辅”的内容,经过现代法治精神的改造,完全可以成为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动力和源泉。邓小平反复强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他虽然没有使用“德治”概念,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则内在地蕴涵着丰富的德治思想。治理国家既要靠法治,又要靠德治;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做保障。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任务和方向,又奠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第三,法治与党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时期内,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逐步消灭阶级差别、实现人的全面解放。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经验。在政党政治的时代,“法治”与“党治”密不可分,都是为一定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性选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机械地理解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思想,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结论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误读与曲解,导致了实践领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大于法”、“以党治国”等混乱现象。其实,法以及法治文化不仅有阶级性,而且有社会性;不仅有意志性,而且有规律性;不仅有本体意义,而且有功能意义。鉴于历史教训,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党”与“法”、“党治”与“法治”的根本关系,阐明了党政分开的政治主张。邓小平反复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依法治国。他从三个方面阐明了“法治”与“党治”的关系:一是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二是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把自己的意志转变成为国家意志,三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并成为守法的模范。这是对党如何科学执政最本质的概括,也是彻底摒弃“以党治国”的偏颇认识,把“依法治党”纳入“依法治国”全局战略的新观念、新思路。

第四,法治与民治的关系。法治的根本含义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主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要彻底实现民治。社会主义之法,必须由人民倡议和制定、由人民授权执行和维护、由人民享用和受益,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本质就是民治,即法治是民治的保障,民治是法治的内核。

三、要求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大柱石,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架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这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和本质特征。邓小平关于三者内涵及其关系的论述,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理念构建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蓝图和新架构。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和关键环节。在社会主义时期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邓小平认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可是,中国共产党原有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孕育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要求相比,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所以,邓小平果断地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的新命题。这个命题的提出,不仅具有政治意义、法理意义,而且具有观念意义、文化意义。改善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进人民的福祉;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理念,展示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显示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和中华文化的包容性。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手段。邓小平不仅终结了长期以来关于民主“手段论”和“目的论”的争论,而且阐明了法治国家的主体和动力。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主张,反映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时代精神。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与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就是为了在法理上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就是为了强力护卫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权利,是发展民主的根本保障。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辩证统一,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既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形式。邓小平这些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传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极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全面专政”与“无法无天”状态的彻底否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体现了全党执政治国理念的历史性飞跃。

法治 第2篇

我国依法治税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税制改革一直在进行,而且摆在很重要的位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要实现依法治税,还需要以下多方面的完善。

(一)税收立法方面的问题

现行税法中,占比例较大的是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关于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不健全,使税收法律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实际执行中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使依法治税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税收立法滞于经济发展的需求,税收政策不合时宜,使税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颁布的几百部法律,针对税收方面的寥寥无几,大部分以暂行条例出现,暂行条例暂行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都无法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实体税法中的税种也不够完善,一些被各国实践证明了的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等仍然缺位。

(二)税收执法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队伍不能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结构单一、缺乏法律知识,因此误解、曲解、歪曲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以权压法的观念难以根除,不管领导的指示是否合法合理,就作为执法的依据执行,才会造成多数粗暴执法的现象。由于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越权、滥用权力相当普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存在,就是滥用公共权力的必然结果,也是依法治税进程中的极大阻碍。二是执法手段薄弱,偷逃税现象普遍。现今偷逃税手段层出不穷,税务从业人员技能薄弱,装备差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造成取证难,严重制约了稽查作用的发挥,很难将违法犯罪案件查清。而现行体制是需要查清案情定性后才能移交处理,致使查处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不了了之,不能有效打击偷漏税的行为。三是行政协助和司法保障不够有力。如按照《征管法》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金融机构从违法纳税人银行账户强行扣缴,但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与协助或者不依法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致使在实践中,许多金融机构考虑到自身利益,往往不予执行。此外,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移交的涉税案件,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久拖不办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缺失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事权和财权不统一,无法按照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来调节。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不平衡,但是税收政策市统一制定、施行的,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例如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统一起征点,全国统一实行,但是3500元在不同地区,所处收入等级也不同,起不到税收的调节收入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也表现在地区保护上,少数地方和部分部门为了利益,制定“土政策”,随意越权减免税,甚至实行“包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是依法治税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四)税收法制意识淡薄

任何法律都要推行,才能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我国的税收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方面,我国由于长期崇尚权力,推行人治的残余影响,造成法治下的人治广泛存在。税法部门组成人员法律观念不强,习惯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操作规范,庞大的机构及其错综复杂的关系成为推进依法治税的巨大显示约束。另一方面、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普遍淡薄,税法知识严重缺乏,更无法律至上的权威信念。从目前税款流失的情况来看,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法不了解不熟悉是造成税款流失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依法治税的措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税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内外兼,综合治理。

(一)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治税观念

依法治税的大前提是提高全民依法治税的意识,一方面,对纳税人要开放多种税法宣传渠道,让纳税人能定期、及时、方便的了解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自觉投身到依法纳税的行动中去。另一方面,要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积极推动政府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体系,完善税收程序法,清理相互矛盾及抵触的税收文件。必要的、成熟的暂行条例要上升为正式法律,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及时的调整、修订相关的政策,使税法能及时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

(三)强化执法意识,建执法制度

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严格的执法制度是依法治税实施的关键。国家凭借税收来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必须忠实的、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既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敢于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姑息纵容。

(四)强化执法监督

强化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内在监督机制,把各个环节税收执法活动整体纳入监督范围,做到税收执法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转变监督观念,变被动型监督为主动型监督,以防为主、防查结合,提高监督效率。扩大监督渠道,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和贪污受贿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五)完善税务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将税收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要追究执法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处于公开、透明、有约束的轨道中,做到有权必有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六)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发挥国家司法的强制力,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裁,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实施。只有加强税务机关通司法、工商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共享信息平台,联手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逐步实现依法治税。

(七)加大税收征管技术

在更新现有的征管手段,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削弱人为可控的环节,把税收征管的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系统,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漏洞,同时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维护制度,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协调高效、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系统。吸纳专业人才到税务部门工作,同时对已有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本文作者:闫凌蔚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法治 第3篇

一、高校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高校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高校对于依法治校的认识不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引发了不少高校被诉案件的发生。目前,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件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对于学校不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义务的以来,学生因学校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将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2011年,甘露诉暨南大学一案,是比较典型的案件。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宪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就包括了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高校中,学生的个人信息、身体隐秘以学生的个人信息、校园内随处安装摄像头、在学生不在宿舍的情况下检查宿舍卫生等,这些都是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另外,学生成绩纳入学生隐私权的范围,应当被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高校管理法治化,是高等院校改革的必然目标,是高等学校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做到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管理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高等学校是依法被授予一定行政权的组织,其所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既然高等学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就必须遵守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样的所需遵循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遵循法治原则。高校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高等学校在管理学校事务时,作出与学生有关的决定时,高校必须将学校规则制度与法律相结合,以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理行为。高等学校只有遵循行政法治原则,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到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权的法治化。高校管理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高等学校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结合学校和学生等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校规则,但必须合理,且不得违背上位法。

(二)高校管理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则是个体抗衡权力、实现个案正义,达致理想彼岸的桥梁和武器。程序正义实质关乎分配正义。只有借助正当程序规则,可能的正义才得以成为现实的正义。要实现高校管理权的法治化,高校在行使其权利使,必须依法遵循正当的程序:第一,对于作出学校的信息向学生公开。第二,在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第三,高等学校作出与学生的重要权益有关的行为使,必须告知学生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度等。

(三)构建体系化、多元化的高校与学生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要制约高校行政权力,从而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就要构建一个体系化、多元化的高校与学生教育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完善校内的申诉机制。对于学生提起的申诉,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凡是符合受理范围、有正当理由、证据确凿且程序正当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告知其具体的审理时间、地点。设立学生申诉的监督机制。在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申诉案件时,应当邀请司法机关旁听并记录,以监督申诉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防止学校以其自身的权力及影响令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不公平的决定、或防止申诉处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的行为。

作者:杜暄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法治 第4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5月—2014年4月于我院就诊的泌尿系统结石患者72例为研究对象,均经腹部平片及临床诊断后确诊。入选患者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腰腹疼痛、尿痛尿频等临床症状,同时排除合并有心脏或肝肾功能衰竭的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6例,观察组中男性患者19例,女性患者17例;患者年龄37~69岁,平均年龄(54.29±4.10)岁;结石类型:单肾结石9例,双肾结石3例,输尿管结石15例,膀胱结石9例。对照组患者中男性16例,女性20例;年龄35~67岁,平均年龄(53.70±3.85)岁;结石类型:单肾结石8例,双肾结石4例,输尿管结石13例,膀胱结石11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及结石类型等一般资料对比上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所有患者均在入组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符合伦理学要求。

1.2治疗方法

对照组采取单纯西医治疗,包括:使用头孢替唑3g加入到200mL生理盐水中,稀释后进行静滴治疗,一日1次;同时使用间三苯酚50~70mg/次加压快滴,一日1次,并肌注黄体酮20mg/d。观察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加用中药汤剂治疗及针刺穴位治疗。

(1)汤剂单方组成:鸡内金及海金沙15g,车前子18g,滑石及木通各12g,栀子及琥珀各10g。在此单方基础上根据患者中医症候随证加减:尿血者加用白茅根10g;肾盂积水加用穿山甲12g;腰部疼痛加用木香9g。取上述药物以水煎煮至200mL,分两次温服。每日一剂。

(2)同时对其进行针刺穴位治疗,取肾俞、阴谷、精灵穴位,肾俞及阴谷采取直刺平泻法,精灵穴采用强刺激泻法。治疗1个月后评价疗效。

1.3疗效判断标准

显效:患者的腰腹疼痛、血尿等症状基本消失,B超或腹部平片显示结石完全排除,且尿常规检查恢复正常;有效:各项临床症状有一定程度改善,且B超或腹部平片检查显示结石阴影缩小或有部分结石排出,尿常规检查现少量红细胞;无效:各项临床症状及影像学检查结果无明显变化,且未见结石排出。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患者的结石排出时间、尿红细胞计数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1.5统计学方法

应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取率(%)表示,组间率对比采取χ2检验;计量资料采取均数±方差(x±s)表示,组间比较进行t检验;对比以P<0.05为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比较

经上述治疗后,观察组显效21例(58.33%),有效13例(36.11%),无效2例(5.56%),总有效率为94.44%;对照组中显效17例(47.22%),有效11例(30.56%),无效8例(22.22%),治疗总有效率77.78%。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水平,组间疗效比较有明显差异(χ2=4.181,P<0.05)。

2.2两组患者的结石排出时间及尿红细胞计数比较

观察组结石排出时间及尿红细胞计数较对照组均有明显下降,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比较

治疗过程中对照组中有4例恶心、呕吐,5例瘙痒性皮疹,不良反应率为25.00%(9/36);观察组有2例皮肤红疹,不良反应率为5.56%(2/36)。观察组患者的不良反应率较对照组有显著下降,组间差异具统计学意义(χ2=5.258,P<0.05)。

3讨论

3.1泌尿系统结石的中西医病机分析

现代医学认为,尿液草酸高浓度与尿液草酸钙结晶的过饱和状态均是导致泌尿系统结石的高危因素。高草酸可作用于肾脏组织,诱导其产生活性氧化物,引发肾损伤,肾脏功能性损伤将引起肾脏上皮细胞对异物晶体的吞噬能力下降,肾小管细胞的连接紧密度遭到破坏,使肾小管上皮细胞产生抑石物质的能力受损,同时导致相关抗氧化物质的活性抑制,细胞坏死脱落而形成结石。中医学认为,泌尿系统结石(尿石症)属“砂淋”“石淋”范畴,其主要病机为肾气虚及下焦湿热,引起气血瘀滞,膀胱无法进行正常气化,导致泌尿系统液体热练成石。湿热郁结于下焦,引起肾气为热所乘,导致尿中杂质聚而成砂石,阻塞尿道,泌尿系统气血不畅则生痛。故对泌尿系统结石患者进行中医治疗应以补肾利水、活血通淋为主要原则。

3.2中西医综合疗法对泌尿系统结石的治疗优势

传统西医治疗以体外碎石手术为主,但手术容易导致较严重损伤,且治疗后容易出现结石残余或复发,预后不佳。本组中使用头孢替唑联合黄体酮与间三苯酚对泌尿系统结石患者进行西医治疗,其中头孢替唑可有效预防尿路感染,黄体酮有利于输尿管扩张及蠕动,有效缓解输尿管痉挛,促进结石排出,间三苯酚则具有利尿排石功效,进一步强化疗效。本组中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加用中医治疗,汤剂药方中鸡内金及海金沙可溶石裂石,车前子、滑石及木通行清热通淋、降火利湿之功效,栀子清泻通淋,可有效去除三焦湿热,琥珀亦具利水通淋功效。多药共用可行清热祛湿、排石通淋之功。在此基础上加用针刺穴位进行治疗,其中精灵属经外穴,刺激该穴位可疏水利湿、解痉调气、缓解疼痛,肾俞及阴谷受刺激后则可清热通淋,强化排石效果。对泌尿系统结石采用中西医综合治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①西药治疗可有效抗感染,避免尿路感染等并发症;

②中西医综合治疗均具促进排石的功效,且汤剂治疗及穴位刺激等中医疗法可行气祛湿,达到标本兼治的治疗目的;

③显著降低结石复发的可能性,改善预后;

④中医疗法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西药的不良反应,减轻治疗过程中患者的痛苦程度,提高生活质量。

3.3中西医综合治疗泌尿系统结石的临床疗效

尚向平在相关研究中,设置一般西医治疗为对照组,并将中西医综合治疗作为研究组,患者在治疗1个月后,两组的治疗总有效率分别为89.37%(观察组)和71.29%(对照组),提示中西医综合治疗泌尿系统结石有显著疗效。与汤玉龙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本组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在接受中西医综合治疗后,其治疗总有效率为94.44%,较对照组的77.78%有明显下降;观察组的结石排出时间及尿红细胞计数依次为(8.76±1.54)d和(9.79±1.76)个/mL,均显著低于对照组水平,且观察组的不良反应率仅为5.56%,远低于对照组的25.00%。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一致。提示中西医综合治疗泌尿系统结石可显著改善疗效,促进结石排出,减轻药物不良反应。

作者:邱志刚 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医院外一科

法治 第5篇

一、依法治企的主要途径和实践

1.依法治企,抓好制度建设是前提

2010年以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力推进企业再造工程,编写了《管理手册》,作为公司的基本宪法、事业理论和文化基石。手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要求,规划和设计了公司的发展蓝图、组织机构、管理策略、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旨在提高公司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实现公司从优秀走向卓越的历史性跨越,把公司建设成为国内管理和经营最为精良的现代化一流企业。

2.依法治企,必须突出一个“严”字

浙能兰电在每一个标准制度出台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论证。在标准出台后,及时进行宣贯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形成人人懂标准、人人讲标准的良好氛围,并以标准化规范工作和行为。在全公司范围形成热爱标准、敬畏标准、捍卫标准、执行标准、升华标准的浓厚氛围,把公司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过程、一切环节完全地置于体系文件和标准的有效控制之下,用标准和标准化的先进性来引领公司的先进性,让标准化成为推动公司先进和进步的不竭动力。标准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实施过程中需坚持严肃性和原则性。浙能兰电在从严治企中,真正体现“严”与“公”原则。首先是公司领导者做到严字当头、敢于负责。对公司领导干部而言,“敢”是党性原则,是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表现,更是求“严”求“公”的前提和保证。其次,员工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日益增强,追求公平公正的愿望十分强烈,常有“不怕严格,就怕不公”的心理。因此,公司领导者抓从严治企,当以身作则,既要坚持原则求“严”,又要客观公正求“公”。

3.依法治企,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1)本质安全程度提高,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形成了“公司究违章、部门查违章、班组防违章、个人拒违章”的反违章工作模式,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及反违章工作的全员参与、全过程预防管理;以“严、细、实、新、恒”的态度,着力开展安全性评价、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文建设等工作,积极通过管理新方法,提高安全检查效果、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近年来,相继通过了质安健环、能源、测量体系认证,并于省内首家通过全国电力“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确认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连续几年达到全年零事故、零伤亡、零非停,截至2015年5月15日,公司实现安全生产2395天。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作用控制各项费用;积极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和资产安全;开展以四项费用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为重点的全面管理审计,发现问题进行闭环整改。充分利用FMIS财务预算模块及财务公司预算管理系统,构建年度、月度直至周度的预算管理体系,推进全面预算信息化建设,执行预算调整审批制度,严格实施预算动态跟踪及过程控制,实现了较好的年度预算偏差值7.79%。2014年公司月度资金计划偏差率为0.75%,列集团系统第一名,期末资金归集率达到99.48%。

(3)低耗环保成绩显著,绿色企业建设成果凸显以科技进步推动清洁生产,推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确保了公司以高效、节能、环保、持续发展,取得了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实施机组供热改造,热网的建成为地方区域提供清洁廉价的绿色能源;#3机组增效扩容改造效果达到预期目标,并列入“国家能源局2014年煤电机组节能升级与改造示范项目”;全部完成烟气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最新国家排放标准,提前满足了国家“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计划投资8亿元启动了烟气超低排放项目,目前#4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正在进行。

(4)人才战略初具成效,成企业科学发展内驱力通过“人才兴企”计划的实施,向集团系统内多家单位输送了80余名技术突出、综合素养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出了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技能型人才,不仅满足了自身企业的需要,还建立了人才培养和输出的动态机制,实现了企业内外人才优化配给“双满足”,人才基地建设初具成效。

(5)全面推进对标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全面开展标杆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公司各部门、各专业以国际国内省内先进的管理指标、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为导向,明确赶超目标,持续改进并不断创新,加快一流的现代化发电企业建设。把对标工作有机地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当中,把整改提高见效作为对标工作的着力点,确保了对标工作取得实效,准确反映公司各项管理水平。实施动态管理、持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流程和指标体系,逐步达到对标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推行闭环控制、循序渐进,以指标找差距,以差距查管理,以管理促提高,形成闭环控制。

(6)强化党建党风建设,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基础上,推行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把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先进方法和理念融入到日常党建工作考评体系,坚持PDCA,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党建体系能效,持续完善党建工作长效机制。近两年,该公司分别获得省企业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省国资委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示范点、省级“心灵港湾工作坊”示范点、“三园”文化获中国电力行业先进企业文化建设成果二等奖、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

二、依法治企,任重而道远

浙能兰电在依法治企探索实践过程中取得较好成效,为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亟待解决,如何持续保持公司先进性,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企理念,确保浙能兰电从优秀走向卓越,还需要全体兰电人继续共同努力,以实现“把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现代化发电企业”作为企业最终使命。

1.着力推进本质安全寻求新突破

大力推进以全员素质提升、全员反违章管理、全寿命设备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本质安全工程,努力构建具有公司特色的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坚持实践“人本、速度、集中、预见、系统、协同、执行、反馈”的安全工作核心理念,以公司安全文化的先进性建设有力地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先进性建设。

2.着力推进合法经营寻求新发展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切实按照科学发展、循环发展、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要求,精心组织好包括机组发电、燃料采购、库存管理、成本控制、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工作。

3.着力推进精细管理实现新提升

要信守并践行“系统化、文件化、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理念和信念。要大力推进全面计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绩效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对标管理和全面审计管理,并将精心、精益和精致的要求贯彻其中、贯穿始终。

4.着力推进人才基地工程,努力造就高素质干部和人才队伍

大力弘扬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营造热爱学习、钻研业务、追求上进的浓厚氛围,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学习型公司。积极鼓励和引导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建立并推行多渠道员工成长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向学习型员工、专家和能手发展。

5.着力推进党建与企业文化工程,努力提升公司的软实力

进一步实践大党建理念,努力构建更加科学、更具特色的公司大党建格局。继续开展公司党建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实践和探索以“五项建设”、“五大工程”、“五个结合”为内核和特色的公司党建模式;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公司先进性建设提供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进一步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深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作者:李志敏 单位: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治 第6篇

文化法治既包括国家法律,同时也包括各种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与条例。国家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普遍使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时段性,可以随着社会发展及文化艺术发展的需要和变化适时加以修改与完善。依法治文,应成为各级政府管理文化、建设文化的重要策略与方针。

一强化文化立法,以法治文,是我国党和政府多年来一贯坚持的方针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新形势下文化法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任务,使文化艺术界全面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文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面对迅捷发展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以及国内外文化领域各种复杂的事态时,政府应首先运用法律的方式,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等方式实施管理,即使需要运用行政的方式,也应当依法行政。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层面,法治建设负有重要使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外来文化的进入势必对国家文化建设产生种种影响,国内各种陈腐的文化也会时常沉渣泛起。法治建设应当紧紧环绕文化发展的现实,既要审慎对待各种文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警惕国外不良文化对我国文化的侵蚀,又要坚持“走出去”战略,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向世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在国际文化市场占据应有地位。以法治文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强大动力。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在推进和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施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是改善人民大众文化艺术环境,提升大众审美文化素质的关键举措。在文化艺术活动与服务的层次、质量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较突出的不平衡现象,集中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的较大差距。全面增进文化艺术产品与服务的总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是改善和缩小差别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强有力的法治为保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资源与文化艺术活动方式均有不同,能够确保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稳定和不断增加的资金投入,以及保障不同地域对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最大能量,没有法的进入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在文化产业和艺术市场越来越繁盛的当下,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市场性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争夺资源的现象,而某些政府部门也会出于盈利的目的,不仅在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理念上失去应有的自觉,同时也在具体实施上缺乏强力保障,对公共文化服务表面重视,实则削弱,令其让位于市场文化与商业文化。不断强化文化立法以及执法的力度,才能为政府在以法行政上提供强力支撑,使人民大众的文化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得以顺利和深入开展。以法治文是文化产业和艺术市场的有力支撑。在十多年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中,人们深深感到法治的重要。文化产业具有极强的市场性,其运行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而是社会与市场,对社会庞大的文化产业运行机制的有效掌控,主要是法律。即使是政府,也应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在法治的规范下发挥调控和制约的作用,而不是超越法治随性而为。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进程中,人们时常遇到种种困窘:有时缺失可以遵循的法规,人们不得不因循老路,依据行政方式行事;有时虽然已经出台比较具体的法规或规章,但由于相关部门藉口不易操作,并不完全按照法规办事;有时人们对相关法规尚处于并不熟悉的境况,同样影响了法规的实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够由社会方式和市场运行的活动,就不应由政府来操办,能够由法治解决的问题,就不应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有关产业定位、市场规模、企业经营、生产销售、价格起伏等属于产业活动层面的问题,更应尊重产业和市场主体,以法治为准绳,以市场为杠杆,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健康地运行。以法治文是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石。多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使得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法律建设比较完善的领域。这一方面得益于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部门广大成员的长期努力,同时也与该领域主要涉及传统文化,其政策掌握相对比较成熟有关。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联合国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了有关公约,我国人大和政府也及时推出相应举措,使得非遗保护在法律的准则下获得较为规范的运行。其实也应看到,虽然该领域的法律与法规比较健全,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事业,尚有种种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人们在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理解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当然主要与人们的认知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不必讳言,相关法律及法规均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必要。在更多的时候,则与各级政府相关机构执法的科学性和力度直接相关。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或是基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或是由于用于保护的资金严重不足,或是屈从于产业与市场的压力,致使许多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与法律规范尚有不少差距,甚至有的直接与法律相违背。以法治文的原则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贯彻实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以法治文更是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坚强屏障。法律的根本功能,即在于规范社会和人的行为。为了保障社会文化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需要更完善更严密的法律及法规对文化艺术实施规范和制约。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来看,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全面进入是十分必要的。文化安全既指向国际,也包括国内。在国际方面,文化安全的严峻课题时时考量着我国政府各相关机构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自冷战时代始,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客与商人,依仗经济的优势和文化制品的丰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文化进入战略,以实现精神与价值观的潜移默化,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同时也通过大量文化产品进入,占领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较多份额,获取最大的商业效益。面对这样的挑战和现状,国家和政府必须以法律为强有力的武器:一方面,通过与国际相关法律的对接,使得我国文化产品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得以更多进入国际市场,逐渐生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以法律为后盾,抵制某些国家不良文化产品的进入,以及有损于我国文化发展的市场运作和不良竞争方式。而在国内方面,同样存在文化安全的重大课题。诸如各种腐朽没落文化活动及其产品的沉渣泛起,不良的甚至恶性的商业竞争行为的肆虐,对抗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化活动与作品的此起彼伏,都严重危害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文化市场的安全以及大众精神文化活动的安全。面对各种复杂的事态,需要加大法治的力度,使我国文化建设始终处于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

二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在于充分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和利益

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当代,它还体现了共产党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追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人民群众不仅享有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即参与文化生产与创造的权利、从事文化消费与享受文化的权利。在社会各种文化活动中,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生产与创造,以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文化成果,在文化生产和创造上充分展示和发挥个人的才能。同时,国家还应充分保障人民大众在进行文化生产和创造中所产生的各种内容与形式的文化成果不受侵犯。保障人民大众的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它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应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民参与艺术活动,享受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对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中包括人民在文化方面最基本的利益。如同人民大众应拥有政治、经济及受教育的权利一样,同时也拥有享受文化的权利。人民大众既是文化成果的创造者,也是文化成果的接受者。为了保障人民大众的这一权利,政府需要以大量和优质的文化艺术活动及其艺术产品,为大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使每个人都能比较公平地享受到这一方面的服务。多年来,我国政府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做了巨大的努力,这正是对人民大众这一权利予以充分尊重的体现。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大众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政府有责任以法律的形式,使文化资源与文化成果得到比较合理的配置,特别对广大农村及文化生活偏于落后的地区,更应做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保障其民众获得最基本的文化服务。同时还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和促进社会文化艺术产品的正常生产,创造更多与更好的文化艺术产品,让人们在大量的文化艺术产品中选择适应自身需要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与文化的需求。第二,保障人民在文化创造中充分展示和发挥个人才能的权利。作为法律,既要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也要保护人民大众从事文化创造的权益。艺术家是文化艺术活动及其产品的主要创造者,是艺术活动的主体,他们的劳动及其创造,常常体现出过人的聪明才智,许多具有传世价值、代表了民族文化艺术创作最高成就的艺术品均与他们的智慧与创新能力息息相关。因此,文化法制的建设需要充分体现对艺术家的尊重及其对其创作活动的保护,使得他们能在自由与舒畅的氛围中进行文化创新。此外,其他各领域文化艺术的创意者、生产者、传播者、经营者的基本权益同样应获得保障。他们从事各种与文化艺术创造相关的工作,有的既属于文化活动,也属于经营性活动。经过他们的劳动和创新,大量文化艺术产品才能够实现其审美传播价值与商业和市场价值,为艺术发展及其文化生产力的提升做出贡献。因此,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乎文化发展的大业。人民大众作为文化艺术产品的创造者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人民大众在接受艺术作品时已经在实质上参与了创造,大众对艺术活动及其作品的反馈均体现出对该作品的创新与提升;另一方面,人民大众中具有巨大的文化创造的潜力,许多文化产品均来自于人民大众的首创,大量艺术家成名的前身即属于普通民众的范畴,他们通过个人锲而不舍的创造性劳动,使得自己的创新能力及其作品得到社会承认,有的还会跻身于艺术家的行列。由于他们常常处在分散的、不为人注意的境况,因此他们的创造才能更应得到法律的关注。第三,保障人民创造的文化艺术成果不受侵犯的权利。在文化法规中,应拥有充分的条文与款项,保障作为文化艺术的生产机构、部门和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文化创造成果不受他人的侵害。首先,应注重保护艺术家,保障他们的声誉不受损毁和诬蔑,保障他们的创作成果免遭他人的剽窃、篡改或侵犯,保障他们的劳动获得应有的酬金与回报。其次,应保护所有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权益,包括文化艺术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与获得劳动收益的权利。大量从事艺术品经营、艺术品投资以及担任艺术经纪人的人们,已经成为社会文化活动的重要群体,他们的成果大多是与艺术家共同创造的,是在艺术家创造基础上的制作、传播与营销,正是他们的劳动,使得艺术家的创新成果获得更广泛的社会传播,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只要他们的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就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还应注重保护人民大众在文化创造中的成果。他们的许多劳动常常比艺术家更艰难,其成果的获得更加不易,又常常缺少社会的关注,因此他们的劳动尤其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其中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长期从事着默默无闻的文化创造活动,他们的劳动成果更易为人们所忽视。重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让他们既能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同时又能使其成果不为他人所剥夺,以及获得应有的报酬,更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三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文,特别应当注重当下社会文化建设的实际

在制订和执行法律法规时既要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同时又要充分依据我国当代社会的客观实际,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点,实现文化立法和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发展,还要不断增强各级文化管理部门、文化事业和企业机构以及大众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应将法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放在首位,实事求是,对不同境况下的文化活动做出不同的法律保障举措。经过长期建设,我国的文化法制体系正趋于成熟,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相关条例,均不够十分完善,尚存在部分缺失和不够适应的现象。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为文化艺术制定的法律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还有一些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体现在其他一些法律与法规之中。在较多的文化艺术活动中,人们除了依据上述法律外,还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大量的行政法规来行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多年来,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了有关法律,或者在相关法律中融入了与文化艺术相关的内容与条款,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制定的大量文化艺术方面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也推出了大量规章,均在推动文化艺术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制衡作用。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在文化艺术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法律及法规有较多欠缺,虽然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文化艺术有所涉及,但条文也不多,文化立法存在较多盲点,有的文化和艺术领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况。其次,文化立法的效力层次偏低,有的法规仅仅停留在一般规章的层次,一些显得比较重要比较紧迫的问题或者由于还不够成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文化立法的现实适应性不强,特别在一些与文化艺术建设密切相关的领域,尚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再次,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所发布的行政规章有所交叉,修订与更新不够及时,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缺乏强劲的约束力。因此,加快法规建设依然是十分艰巨的使命。在制相关文化法规时,应当基于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推出符合当代文化艺术活动与创作需要的法律或条例。例如,在当代文化建设的整体系统中,公益性文化事业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与市场、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均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同时又有一些不同特点,在文化法规的制定中,应当设立更多分别适应各个不同领域文化建设需要的独立的法规与规章,针对特殊的文化活动方式,做出具体的和比较适应的规定。再如,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人民大众和民族在文化习俗、审美习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法制建设中,应充分注重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条件下文化的同一性和差异性,适时推出既符合全体人民的意愿、又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文化法规。而在一些地区,还可以推出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又如,由于文化艺术活动领域的广阔,许多文化艺术样式与种类也具有这样和那样的差别,作为法规的制定、特别是在进行有关条例的制定时,也应充分考量不同艺术种类与样式的创作特色与营销特点,只有出现更多具有特定适应性的法规和规章,方能推动不同艺术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快建设文化法治,应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如下的原则:首先,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应当遵循文艺的基本规律,充分考虑到文化艺术活动的基本特点与特殊性。文化艺术活动及其创作是人类审美精神活动的体现,充满着大量审美创造的特点,因此,许多本来适应于社会各领域的法律规范,对艺术活动未必适应。正是在这一方面,对文化法制建设提出更多的课题。由于文化艺术创造活动具有更多的审美性、情感性因素,以及创造过程中模糊性、未定性因素的大量存在,因此在许多文化活动中纠纷的发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摩擦,以及对某些事项是非高下的判定均与审美创造过程中的特殊规律与某些特性相关,为法规的制定带来困难。还由于文化艺术不同领域不同样式以及艺术家创作的个性特点,使得对艺术家创造性劳动及其艺术品价值的判断产生异见。对艺术创造产品基本价值的判定,难以用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来估算,更多地需要从其审美的和艺术的含量及其对社会的感染力来判断;由于对艺术产品审美价值的判别存在较多个人化因素,人们的见解与认知的差异导致判断尺度的不同,对于艺术样式、艺术派别、艺术家之间的竞争,有时也难以从艺术作品的基本数量和市场的效益与经营额来衡量。因此,对文化法规的制定,应当充分遵循艺术活动的特殊规律,把握艺术活动中的具体因素,有时需要从法规的和艺术的双重标准来考量。其次,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应当坚持保障社会效益与保障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文化属于精神活动,其社会效益理应放在首位。当面对社会效益受到损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毫不迟疑地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与此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同样负有保护文化产业的生产与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的责任,各种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应在不伤及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保障文化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使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此外,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并重,体现出对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保护。人民大众需要获得更多积极健康的文化艺术活动与产品,只有保障大量优质文化产品的涌流,才能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人民群众应成为文化艺术建设最大的受益者,他们不仅应当充分享受文化艺术建设与发展的成果,获得审美文化素质的逐步提升,而且大量民众还可直接参与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活动,在为文化经济的发展及其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如何保障他们的实际利益也应在法规建设的考量之中。再次,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国家法规,说到底是保护人的根本利益、维护人的基本诉求的,因此,无论是制定法规,还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均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在对文化法规的把握以及实施中,应当立于对人的充分尊重,以及对人民大众文化利益全面保障的基础之上,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艺术家及其从业者负责。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均应坚持以绝大多数人为本、以及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而不是以少数人为本的原则。凡是对绝大多数人有利的事情,以及有利于维护社会民主及民生的活动,就应坚决去做,不仅及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强调,而且要使人民大众获得共识、自觉遵循,成为执法的坚实基础。同时还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做那些超越时代和不符合社会实际与人民需要的事情。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应当充分强调保障与制约的双重性。任何法规,特别是社会主义时代的法规,首先是保护人民的,同时具有对违反法规的现象予以制约和制裁的功能。在文化法规的实施与执行的过程中,尤其应当准确把握这一本质特性。文化法规的实施,最为重要的是保障人民大众从事文化活动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使之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或危害。特别是那些从事民营或个体文化活动与经营的人们,其经营活动较易受到社会某些方面人们的忽视或侵害,其基本利益和人格有时也会受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应当看到,任何合法从事文化活动的人们,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建设的一部分,都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出贡献,其活动都具有合法性,尽管有时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冲突和摩擦,但只要在法规的前提下,均可得到圆满的解决。其间,应把对他们基本权益的保障与爱护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依法办事。行使法律的制约与制裁功能,同样是重要的,特别对那些故意违法、已经损害了社会文化建设的人们与现象,必须予以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有的要提起刑事诉讼,交由法律部门处理。但其间,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对社会造成十分不良影响的人和事件,应尽力以人民内部矛盾加以处理,如此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与此同时,还要十分重视培育社会各界自觉守法的意识。无论是各级文化艺术管理部门,还是文化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大众,均应在文化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法律从来都具有双重性,既是约束和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重器,同时也是保障人民大众基本权益的重器。正是在我国不断加强依法治文的进程中,所有文化艺术的管理者、从业者,理应懂得文化法律与法规的基本内容,深入理解文化法律法规的内涵,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从事创造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特别是那些在基层文化艺术管理机构的人们,以及在社会事业单位和企业部门担任领导与管理职责的人们,他们的身份和职能具有双重性,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具有履行法律和法规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被管理者,就应当好一名守法者,懂得如何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使自身及其带领的团队,在法律法规确认的范围内展开文化艺术的创作和生产。同时也应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等方面,尚需要更多社会其他方面的规则,诸如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因素加以调理和制导。坚持依法治文,同时融入以德治国的理念,从不同维度展开对文化艺术活动及其创作的调控与治理,方能引领文化艺术活动及其生产运行于科学和有序的轨道,为社会奉献丰富和健康的文化制品。

作者:田川流 单位:山东艺术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