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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系统防范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2-11-16 10:05:01更新时间:2012-11-16 10:06:55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新形势下, 我国电力企业也从过去依靠政策经营转向依法自主经营, 从而, 电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法律风险只是所有风险中的一种, 法律风险的存在并不可怕, 但是, 由于电力企业对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不够重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 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事实上, 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行为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 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 企业管理应该越来越规范, 企业管理者也应树立守法意识。所以,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也是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 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 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 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 总结得出目前电力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一) 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

由于各级电力部门多年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造成许多供电企业仍旧按照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思考方式处理问题, 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对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电力企业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竞争、电力设施验收不当等。其中, 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电力安装业务问题。目前电力安装业务相当一部分是由供电企业分离出来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完成, 而这些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大多**了法人营业执照, 与电力企业是平等的实体, 但与电力企业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供电企业指定用户在电力多种经营企业**的一些业务行为, 可能违反了《电力法》,也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还表现在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不足。目前民事法律风险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主要集中在因触电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等方面。其中, 因触电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风险最大。近年来, 触电伤亡纠纷大量发生, 成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电力企业每年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高达十几亿元。在司法实践中, 地方法官往往从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处理案件, 让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 使得电力企业在电力伤害赔偿案件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 二) 合同缺乏有效的管理

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是电力企业另一个主要的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 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能否实施有效管理, 把好合同关, 也是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电力企业目前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电力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实际上的强势地位, 企业的员工对合同管理普遍不够重视。很多合同未能得到有效的过程管理及监管, 使得合同履行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合同出现问题之后也未能及时的进行总结, 甚至有的明显错误和失策的合同根本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 三)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近年, 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方面的管理可以说是上了一个台阶。但是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企业内部还存在着责任不清, 分工不明的情况, 加上制度的不健全, 监管不力等都给电力企业带来了法律的风险。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就可能导致的犯罪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犯罪、职务犯罪、单位犯罪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电力企业面临的市场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 法律风险越来越大

电力企业中还存在比如内外勾结窃电; 出纳员卷款潜逃;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虚假注册等事件。笔者在电力企业工作中就遇到过营业员利用收费系统漏洞卷走用户电费, 还有企业人员与外单位签订了对本企业严重不利的经济合同, 这些都属于可能的职务犯罪。造成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仅仅建立制度还不行, 还要建立保障制度得以贯彻的机制。

( 四) 电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反窃电的有关法规。虽然《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等部分条款都对此有规定, 但内容比较笼统零乱, 对窃电行为的刑事处罚不具备可操作性。尽管可以将窃电归为盗窃罪, 但在实际工作中电力企业很难和司法部门合作,利用刑事法律对窃电犯罪进行打击。

我国的电力企业历来被赋予大量的电力行政管理的职能, 过度的行政管理, 弱化了电力企业作为一般产权人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因此, 国家关于电力的一些法律法规, 会在无意中模糊了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 造成了可能的法律风险。例如,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窃电中如果工作方式方法不对, 就可能超越行政执法权而出现行政违法的风险。

三、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于电力企业及时发现、减少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具体对策包括:

( 一)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电力企业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

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 通过宣传、教育, 以提高全体公民的安全用电、合法用电意识, 自觉避险。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从而降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而对窃电、违反电力合同用电等, 配合国家普法工作的开展进行案例宣传, 打击犯罪, 维护企业利益。宣传主体应实行多元化和社会化, 除电力企业自身参加外, 应注意鼓励学校、幼儿园、家庭、城市居委会、农村基层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对内法制宣传教育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 使得电力企业员工依法经营,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电力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案例组织法治讲座, 并在各类业务管理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中, 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纳入培训计划和日常业务学习计划, 做到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与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试, 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 二) 提高企业人员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学习, 着力提高企业人员法律意识, 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如果企业的领导者法治意识不强, 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因此,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的领导者的风险意识和守法意识, 在日常经营中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 做到防患于未然。对电力企业员工而言, 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在于法制学习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 应建立或完善必要的部门和个人责任承担机制, 对确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应依赔付金额对责任部门或个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制裁。从而使企业员工更加积极、自觉地履行其民事管理义务, 谨慎注意, 防患未然。

( 三)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 是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 为企业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包括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和企业聘用的社会律师。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很大的特殊性, 因此, 需要既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 又熟悉法律法规的法律人才。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 电力企业自身职工的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共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两者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 取长补短。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 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 四)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的新形势下, 加强对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设, 将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电力企业如果对合同管理只是例行公事, 远不能满足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事以合同说话的实际情况需要。能否把企业合同管理好, 关系到电力企业的最终效益, 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合同的规范管理, 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 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

( 五) 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电力企业减少法律风险, 就要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在工作中必须是事前防范为主, 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有效机制加以防范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电力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企业及时发现、减少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 首先是全方位管理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电力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全方位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贯穿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管理环节, 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其次是规范化运作原则, 电力企业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中, 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 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形成系统化的制度体系。还有动态化调整原则,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电力企业的外部环境及本身的业务范围也不断变化, 电力企业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有准确性和针对性。因此,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是不断动态更新的, 要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更新的机制。

( 六) 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完善

电力企业应该积极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完善, 消除电力法体系内部的相互矛盾。变原电力行业立法为人大立法, 提高其权威性。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 推动落实政企分开的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在很多地方仍然不能明确区分电力行业民事、行政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电力管理没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地运作。

另一方, 应推动完善专门的触电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或法规。目前没有电力触电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参照从而导致对相同或相似案例却有相反或差别甚大的判决。出于对受害的同情, 又或者是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机制等原因。也在无意中使司法审判机关倾向于由电力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因此, 出台专门的触电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或法规, 明确当事者的责任, 这不仅是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需要, 也是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

四、结语

电力企业要真正走向市场, 对内加强法制管理, 对外依法积极应对, 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保障电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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