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的不同时期海关的职责也是不尽相同的,并且每个国家的海关条令也都不一样,但是海关的职责大部分还是一样的,主要是进出口货物、交通运输物品等方面,主要关于国内外出口的物品。
新时期,海关认真分析当前海关系统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理念、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民主立法、立改废并举、与改革进程同步、政策性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入手,切实推进海关立法法治化。下面小编介绍一篇优秀的行政期刊《行政论坛》是探索行政科学真知,研究政府工作实际,反映最新学术信息,纵论公共管理话题的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关注公共管理科学和政府工作实际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精选有关方面的具有学术价值和创新之处的科研成果。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依法治国、司法体革的精神做了及时的响应和诠释,承载着人们厚重的法治理想。在这样一个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司法体制尤其是行政诉讼体制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海关必须适应新时期政诉讼体制的变革,适应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行政行为的审查所带来的变化,从而不断完善海关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诉讼;海关执法;规范性文件;海关立法
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改革蓝图,就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改革思路,最高法院也以解决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为突破口开展了改革试点。
一、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被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一)新《行政诉讼法》将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原《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②将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审查对象和受案范围之外,规定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只限定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单方、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特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模式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新《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准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法制度设计,现实意义重大。
二、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发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海关抽象行政行为中,发布海关公告是典型的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海关规范性文件往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海关公告作为海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执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规范海关执法的作用。近年来,海关系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和优化海关监管服务的精神,清理了一批不符合改革要求、与执法实践相脱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⑤对进一步规范执法、推动海关立法的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推动海关立法法治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在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大背景下,海关系统应以此为契机和突破口,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注重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和源头治理,大力推进海关立法的法治化进程,从源头上切实规范海关的执法行为。
(一)坚持法治理念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从源头规范海关的执法
海关要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和职能实现方式,切实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关,把“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理念落到实处。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依法行政理念和海关执法实际,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真正做到按规律办事,从源头上解决海关管理和执法依据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二)坚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促进海关依法行政
海关应进一步加大对类似《公告》之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一是将其废止,从源头上把好执法关,规范海关的执法;二是如果执法中确有必要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通过海关立法将其上升为总署规章的层次,或通过修改规章将其内容纳入到规章当中来,从而提升海关执法的法律层次;三是如果执法当中确有必要保留而海关层面无权进行规范,海关应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提请国务院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纳入行政法规的调整范畴,从而推动海关立法的法治化进程,使海关执法和执法依据经得起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在当前整个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普遍增强的环境下,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体现科学化、民主化的理念,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力度,积极拓展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升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合法性。海关立法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宪法、法律上的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规范海关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法治海关建设的目标。
(四)坚持立、改、废并举,形成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
要对海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体的评估,研究分析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形成完备的有效的海关执法规范体系。《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18号),⑦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通过法律的修改、废止来避免法律的滞后、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与执法实践相脱节等突出问题。通过立、改、废,构建起体系完备、内容协调、执法有效的海关法律法规体系,打牢海关依法行政的根基。
(五)坚持与改革进程相同步,使海关的立法积极适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海关推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如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等。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海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要注意法治建设与改革保持同步进行,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对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应加强事前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发挥法治对改革全过程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妥善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使海关立法为海关的全面改革、顶层设计打牢法规制度基础。
(六)坚持政策性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法制统一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其有义务执行国务院及各个主管部门做出的涉及进出境管理和执法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和和执法的需要,海关也时常会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这种政策性规定,从立法层次来说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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