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之争产生于西方20世纪50至60年代关于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大讨论中,并贯穿于法兰克福学派三代学者的观点,最终在哈贝马斯那里得以整合和系统化论述。法兰克福学派创造人之一霍克海默承接了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的重新解释和“异化”等概念,批判性地提出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摘要:本文从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理论为视角,沿着法兰克福学派对这种关系的讨论继续深入到现实操作之中,提出,信息技术之所以能够承担意识形态的职能并非源自于技术本身的属性,而是产生于信息技术话语之中所隐藏的排除机制、归因效果和询唤功能。但这种由技术话语所建构的意识形态功能也经受着源于权力对象因技术赋权所产生的挑战。
关键词:科学技术,信息技术,意识形态,权力
一、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
早在《科学及其危机札记》一书中,霍克海默就提出这种逻辑关系的雏形,认为科学拒绝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其与文化、政治及社会发展过程中其他因素的互动关系,并在科学任务的确定上缺乏最基本的理论根基。这两个核心矛盾导致了科学无法揭露社会的内在真实本质,“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判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后者之所以也复如是,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任何-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质的人类行为方式,即便是建立在相互争执的基础上,皆为意识形态。”因此,科学技术不仅仅是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因素,其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这个观点在其与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批判路径,他们认为启蒙在扫除愚昧的同时也在引诱人类走向野蛮,人对技术的支配关系在实践中产生异化,技术结构在个人的“肉体与灵魂”中逐步外化,并侵蚀人类的本性。启蒙最终演变成一种反启蒙。《启蒙辩证法》以“文化工业”作为论证核心概念,认为,“文化工业”作为技术合理性的延伸,其宗旨是消除艺术本身的审美与反思功能,将人类沉浸于单纯的娱乐与消遣之中,最终使他们心甘情愿地纳入到现存社会秩序之中。尼尔·波斯曼在《技术垄断》中的总结非常到位,“20世纪的技术给美国人提供的东西应有尽有,便捷、舒适、迅速、卫生、丰裕等等无不一目了然、前景光明,以至于没有理由寻找成功、创造或效用的任何其源泉。针对旧世界的每一种信念、习惯或传播,过去和现在都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替代。祷告可以用青霉素替代;认祖归宗可以用迁移搬家替代;阅读可以用看电视替代……”虽然《启蒙辩证法》并没有明确标示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它对启蒙理性、文化工业以及工具理性的批判,其实质乃是围绕技术来深刻提示深受技术理性影响与塑造的工业文明,由此,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批判开始形成较为成熟的讨论路径。
紧随其后,法兰克福学派的核心人物之一马尔库塞在他的成名作《单向度的人》中,明确提出:“科学与技术成为意识形态,是因为科学和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的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诚然,科学技术使人们屈从于对扩大合适生活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装置与设备,“为人对人的统治提供了概念和工具”,并“为不断扩大的同化所有文化领域的政治权利提供了很大的合法化”,技术以解放的名义“合理地”渗入到社会生活和控制体制之中,为现存的社会合法性辩护,正是从这个角度,科学技术承当了意识形态功能。不过,哈贝马斯显然不太认同马尔库塞的这套言说,哈氏认为技术统治的意识形态并非建立在传统的压制与剥削基础之上,而是源于一种自下而上的、由技术的进步成果带来的个人对于现存制度的忠诚,他反对马尔库塞提出的“技术的解放力量——物的工具化——转而成了解放的桎梏、成了人的工具化”这一条论证逻辑,认为技术即意识形态的核心要义是实践与技术之间的差别消失,“用控制自然的方法来控制社会,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伤害人和交往行为,压抑人的本性。”“作为意识形态,它一方面为新的、执行技术使命的、排除实践问题的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涉及的正是那些可以潜移默化地腐蚀我们所说制度框架的发展趋势。”这即是说,科学统治的意识形态要么在运行过程中直接剔除实践问题,将实践排除在国家问题之外,要么把实践问题归为技术问题,通过技术角度来解决政治问题,达到政治问题的非政治化,以此掩盖现实矛盾与问题,达到意识形态的效果。
法兰克福学派,尤其是哈贝马斯对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讨论无疑具有开创性和警醒作用,技术作为一种历史和社会的设计,其目的和利益绝非从技术之外强制附加其上,而是早已嵌入技术结构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虽然有其客观的一面,但其发展与实践并不是如逻辑实证主义者所宣称的是一个抽象的、价值中立的知识体系,它不可能完全按其本身的逻辑发展与进化,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再生产中形成的社会利益所决定,并且“以实际需求得到满足的技术上可能的机遇来衡量和批评这种自我理解”。技术利用隐藏其中的力量决定着人与存在的东西的关系。
不过,哈贝马斯对这种关系的讨论停留于宏观的理论层面,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追问:科学技术的这种“排除”与归因机制是如何具体到实践操作层面?这种实践又是如何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获得其“合法性”基础的?这种功能与基础是否可能并如何受到现实的挑战?本研究以信息技术与意识形态建构为研究对象,研究试图表明,信息技术之所以能够承担意识形态的职能并非源自于技术本身的属性,而是产生于信息技术话语之中所隐藏的排除机制、归因效果和询唤功能。
二、从肉身到监视技术
从发生学角度而言,监视是一个政治的产物。戴维·莱昂将监视定义为一种“惯例性行为,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生活细节,这一活动由组织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影响、管理或控制特定的人或人群。”监视行为试图消除隐私,其目标是为了形成规范性的遵从或者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影响个人。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监视的产生与发展一直伴随着控制与权力的巩固。在监视技术诞生之前,“人盯人”是监视最常用的手段。从中国历史上的监视发展来看,从周厉王时期便诞生了专门到民间监听市民言论的卫巫,它的存在一度造成了“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明朝时期执掌“诏狱”的特务机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弥补了原有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缝隙,明清、民国时期盛行的“保甲制度”则负责“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旨在将全国变成一个权力的大囚笼。中国政府成立以后,始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在实行之初主要用于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由于“效果”良好,得到了领导集团的肯定与支持,肯定了“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核心理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推广。“‘枫桥经验’是以政治权威为后盾,实现国家目的、传播社会主义价值的过程”。作为前技术时代最有效的监视方式,这显然意味着日常生活细节的规训体制的建立和控制方式的转型,同时这也表明了人口和身体成为了领导集体的管理和监视对象。
“媒介是人体的延伸”,麦氏对电视等媒介的乐观心态,显然没有太多顾及到媒介延伸所牵扯的权力与控制问题。媒介虽延伸了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人类的感知能力,但对不同的个体或群体而言,这种延伸比例显然并不等同。例如,麦氏认为报纸是眼睛的延伸,但对于不同地理区域和文化程度导致对于信息的关注度和吸收度不同,所以这种延伸程度显然是不在一个水平;而从报纸信息生产与接收主体的维度来看,受众的眼睛延伸程度一定会受到生产者的限制,生产者也完全可能控制这种延伸的方向。这种传播技术的影响具体到个体所产生的差异是麦克卢汉没有看到的。在信息技术相对发达的信息社会,统治集团开始使用技术手段来替代传统过于耗费人力且过于明显的“人盯人”的监视模式,其中监控摄像头是最为普遍的实体监控手段。从1984年北京天安门广场安装国内第一批监控系统开始,监控摄像头逐步开始推广到中国各大中城市,并从2003年开始数量开始猛增。北京在奥运会期间,安装7"9万多个监控摄像头;广州亚运会期间,全城的监控摄像头猛增至26,8万个摄像头;上海在世界博览会期间大面积安装监控探头,据统计,上海市2010年全市安防监控摄像头数量约为20万个,摄像头与人口的比例约为1比115;而在直辖市重庆则计划在2014年前增设20万个监控摄像头,因为现有的31万个摄像头“显然不够”。“探头摄像范围半径为300米至400米,呈环状360度旋转,24小时全天候实时监控,遇到突发情况,就会启用人工监控全方位跟踪目标。”这种实体的时时监控手段如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模型中的高塔一样,无时无刻不在实施监视。与“圆形监狱”一样,由于监视者没有现身,因而使得这个监视系统具备了自我监视性,其核心理念在于让人们产生某种“被监视”的自我暗示。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如此大面积的安装监视设备一定是具备了某种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老百姓的认同。那么这样的认同与合法性是如何获得的?2004年起,中共中央实行了“平安城市建设”,2005公安部牵头颁布《关于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意见》实行“3111试点工程”项目,其中“3”是表示省市县三个行政级别,第一个“l”指在每一个省确定一个市,第二个“1”是每个市确定一个县,第三个“1”是有条件的县设定一个区或者一个派出所,《意见》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技术系统建设”。《意见》以“提高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效能”、“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名义,在“没有安装备案程序,造成隐私权被侵害后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缺乏关于设置权的法律规定,有权在公共场所、半公共场所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主体不明;缺乏关于监控图像采集、保管、利用的操作性法规,隐私权受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接入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或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法律授权缺失”的情况下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通过监视设备等影像传播技术,监视者打破原来由具体物质所分隔的不同场景界线,按照控制的需求进行重新组合。凝视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现实权力的结构,由权力支配的视觉重组加剧了原有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管控的触角逐渐从公共领域延伸到私人领域。在此过程中,“打击犯罪”、“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等等话语成为了“权力的眼睛”的延伸合法性基础,这种试图建构“合法性”的话语将社会犯罪和社会管理等政治和制度性问题归因为技术问题,将信息技术上升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兵利器。
三、“颠倒的敞视”:大众传播技术的“询唤”
1975年,福柯的作品《规训与惩罚》中提出了权力运用的两种模式分析理论,分别是:纪律封锁与纪律机制。在这里,纪律机制指的是“监视技术的多样化和交叉,是控制的软性方法,是功能性的。”这种分析理论之后被引入电视研究领域,用于分析电视媒体与权力运行之间的互动。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的电视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被确立为一种“宣传”工具,承担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和个人社会化的功能。通过影像话语,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电视技术的视觉层面被重新定位和赋予意义。在这里,权力与媒介结盟,借助象征性内容的生产和传送运行电视媒介与生俱来的象征性权力以重构现实,生产真实,最终达到社会话语和行为的规训。“电视可以被看做一种组织空间和控制时间的制度模式,持续监视个人和保证个人行为的正面性。”,这里的“监视”并不是通过纪律机制起作用,而是通过生产幻象、诱惑和真理。电视媒体的意识形态职能正是来自于这种“颠倒的敞视”,从而形成建构符合权力需求的社会化主体。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基本上也是在任何社会中,有许多种权力关系渗透到社会机体中,确定其性质,并构成这一社会机体;如果没有某种话语的生产、积累、流通和功能发挥,那么这些权力关系自身就不能建立、巩固并得以贯彻。如果没有一个特定的真理话语的体系借助并基于这种联系进行运作,就不可能有权力的行使。我们受制于通过权力而进行的真理生产,而只有通过对真理的生产,我们才能行使权力。”在大众传播时代,电视媒体成为了这种真理生产和再生产的最佳途径。通过话语,每个受众都在不同程度受到询唤,而这正是信息技术履行意识形态职能的理想与可行方式。如果说电视媒体明显带有意识形态色彩,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权力集团对社会大众的监控则采用更为隐蔽和完备的方式,并借助移动传播设备,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颠倒的敞视”效果在互联网平台上发挥到了极致。存在主义者海德格尔认为,技术的特性可归结为“展现”(Entbergen)和“限定”(stellen),即技术在展现事物面貌的同时,也将人受制于技术的视野,抹杀事物的丰富本质,迫使人们逐渐自觉或不自觉地按技术的需要行动。随着互联网平台日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展现自我的主要场所,人们逐渐通过日常接触互联网来持有和培养出政治语言及其象征意义。这也正是互联网传播技术的意识形态功能所在。从本文研究的视角来看,互联网传播技术与电视媒体传播技术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技术的扩张与普及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在表象上所呈现出来的平等、自由与高速共享的幻象。正是基于此,各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大呼互联网是信息时代的直通车,是推动人类自由自主、经济崛起和政治民主必不可少的捷径。由此,科学技术的话语赋予了网络技术发展的合法性,使人们相信网络空间给人类未来生活所带来的前景与承诺。
任何科学技术的产生与发展都无法摆脱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再生产中形成的社会利益,互联网传播技术亦如此。由网络技术所建构的数字化虚拟空间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现实社会结构所衍生出的新社会生态,领导集团权力和商业利益可以时时监控,并随时介入到互联网虚拟空间中,利用把关过滤、敏感词屏蔽等信息控制模式,将信息传播和公共辩论导入符合领导集体权力与商业利益目的和权力巩固的狭窄管道之中。因此,互联网空间所呈现出的信息首先是一种“话语,因为它们导致了一种主体构建。它们是一种书写形式,一种铭写符号痕迹的形式,它把书写的基本原则延伸成延异,使该原则改变了它必然的终结认识,并疏远、区分和宕延了这种认识。”颠倒式敞视“所造成最重要的后果是让我们自己去‘感知’和‘接受’网络信息中的意识形态,造成一种主体自主、自由地去选择压抑和可被规范的局面,这样的培养比电视更为高妙,因为它确实更民主、自由,这样形成的秩序定然是一种稳定的秩序,因为它得到人们积极主动的维护。”
杰姆逊说:“事物变成事物之形象……然后,事物仿佛便不存在了,这一整个过程就是现实感的消失,或者说是指涉物的消失。”由信息抚育带来的视觉充分延伸,网民获得了身体的充分享受,这就给凭空缔造了一个视觉体验膨胀的虚拟空间带来了可能性,“超真实的拟真视界使审美化成为一种遮蔽本真现实的媒介,人们生活于想象界的虚幻快感中而丧失了对现实世界进行批判与改造的能量。”电影《盗梦空间》中,部分人群沉浸于自我想像所建构的梦境中重新塑造自我,不愿回归现实,这或许就是人们对互联网迷恋的一种隐喻。这似乎也验证了哈贝马斯所说的,现实问题在想像的延宕中被彻底剔除,技术的意识形态由此承担了排除社会实践和掩盖社会矛盾的功能。
互联网给网民带来的虚假享受,加上“网络暴力”的存在给政府对互联网的监控提供了一种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网民对互联网的依赖与政府权力、商业操作二者之间达到某种“合意”,自觉自愿地接受过滤、审查和监视,缺乏应有的反思与抵抗。“网络是一种更为完备的‘圆形监狱’,一种更新的权力技术。网络收买了人们,因为它的确给被束缚的人们带来了诸多小小的,或许还是虚拟的、游戏式的解放,给了人们一个新的关于‘未来’、‘进步’的解释和幻像,从而让人们更加心满意足的呆在‘网中央’。”
科学技术的原初精神是通过基于理性的发展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自身的发展逻辑明确且肯定,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与意识形态是相对立的。科学技术可以是“物化、统治的工具”,也可以“一种解放力量”,这取决于它所存在的社会与政治语境。如果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那么我们很容易在科学技术的两个相反的假设之间徘徊,并极有可能陷入技术决定论或技术统治论的错误思想之中。从以上对信息传播技术和监视体系形成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科学技术之所以能与意识形态产生联系,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话语之中所隐藏的排除机制、归因效果和询唤功能。换句话说,科学技术作为一种话语才是一种意识形态。通过话语,关于科学技术的真理才能被生产、传播和实践,权力关系才能被构建、巩固和执行。
四、“全视”:突围的一种可能
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权力的生产都伴随着权力对象的抵抗。尤其在互联网这个“流动空间”里,符号的延宕特性使符号的读解始终伴随着生产者的意义强加与与接受者的意义反抗。约翰·费斯克借用福柯的话语/权力理论,提到电视对权力的参与是“行使监督的权力,揭露世界的权力,侦察人民的秘密的权力,监视人类行为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则是对它的抵抗或众多抵抗。权力的双向性质意味着它的抵抗本身是权力的多元层面。自相矛盾的是,权力可以因此而使人民从使他们臣服和顺从的自身力量中解放出来。”如果我们将费斯克的研究客体转向互联网,那么,这种“解放力量”则源自于新技术的赋权作用以及信息接受者借此应付、改变和创造经济、政治力量和强迫性影响。詹姆斯·凯伦在《媒体与权力》中指出:“新媒体会导致新的权力中心的出现,从而在现存的主导型威权结构内部引发日趋激化的紧张状态”,这种权力中心的转移和变迁来自于线上线下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等互相转换和兑现,从而引起现存社会结构的滑动,最终各种权力主体在社会制度的维护与破坏、话语的限制与突破、文化的“收编”与抵抗等二元对立中博弈。
近几年,南京“天价烟”事件,郭美美事件,陕西“表哥”事件,福建“房叔”事件等等新媒体事件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里渐次上演,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预示着话语突围的一种可能。新媒介技术使信息传播突破地域的束缚,降低了沟通成本,由此,为社会个体参与到公共领域的对话提供了条件。美国学者杰弗里·罗森曾将这种现象总结为一个新概念:全视(omnipticon),认为互联网建构的是一个“多数观看多数”的“全视监狱”,强调互联网空间里象征性权力的转移,权力的“眼睛”由原来的单向监视和“颠倒的敞视”转变成为相互凝视,“我们从来不知道在任意时间内我们看到谁,以及谁在观看我们,个人不得不担心自己在公开和私下场合表现的一致性。”这种“全视”现象在互联网空间里的呈现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权力结构的话语霸权,建构了一种多向度、多层次的复调式话语叙事,呈现出多维的历史和在场事实,逐步消解了过去单向度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询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