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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

发布时间:2011-02-26 11:56:06更新时间:2011-02-26 11:56:06 1


  摘要:审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当今法院工作主要内容之一,因提管辖异议而引发争夺管辖权现象也是一些案件的必经程序。
  关键词: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解决办法
  目前在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管辖权争得比较激烈,往往由此拉开漫长诉讼的序幕。
  一、法律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
  我国民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常常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产生歧见,由此引发管辖权争议,造成管辖权争议的局面。
  另外,民事诉讼法也对双方协议管辖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目前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签订合同时选择协议管辖的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这种观念。另外一个就是生意开始做就协议这种事,下不了面子,也觉得不吉利。三是法律对此没有强行性地规定,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为可不为。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发布了多次司法解释,仍解决不了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这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中的高效的要求。
  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很难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要求。其实,选择双方中的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难免会因地方保护主义缘故而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相对而言,为确保公正,应选一个不在双方住所地的第三方法院来管辖比较合适。
  二、当今司法权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民商事管辖制度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是造成当今管辖权争议较多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当今司法权的现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审判独立并未真正落实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按这种制度,一个案件按说由哪个法院管辖比较好确定,但仍为何会引发管辖权争议呢?这不得不与当今的司法权这个问题联系起来,对司法权而言,现在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司法权的地方化是我国现代司法的首要缺陷,严重妨碍了审判独立。
  (二)行政区划制下的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诉讼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司法公正而再设的一道防线,也是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监督措施。但在现代行政区划下形成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使得二级法院特别是下级法院不能完全独立,上级法院有时以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等因素为由要听取下面的汇报或下达指示,下级法院则为慎重起见,不使案子改判而时常向上请示,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合同纠纷管辖模式争议的解决办法
  要真正的改变目前的乱争管辖权的局面,笔者认为应从一审二审法院的选定入手改革
  (一)要求当事人协议选择一审法院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法条的分析可知,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极易引发管辖争议,而第二十五条相对来说易于确定管辖法院,但在实践中商定此条款的甚少。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与其强调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地,不如要求双方在合同中直接协议选择受诉法院。
  (二)改变行政区划下的二审制度
  按上面的改革设想,就管辖权争议打到二审的案件就不会很多了,但不可能没有。鉴于上面所述的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是按我国行政区划设定的局面,防止二审终审制度变为一审终审制,笔者建议改变现行的行政区划下的二审制度,改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相对稳定的二审法院,象指定管辖一样,这样一来就确保二级法院皆能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对一些不应发生的管辖争议也起到抑制作用。
  合同纠纷的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打官司和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首先要面临的诉讼制度,制定该管辖制度时首先应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如我们设定的管辖权制度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则证明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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