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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3 15:35:18更新时间:2014-09-13 15:37: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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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其中最为亮眼的则是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囿于目前的法律框架,民诉法只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作了原则性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大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败诉,在客观上助长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因此需要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论文发表最好的网站,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公共利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这些纠纷不同于以前的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而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侵害等问题。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维护。为了回应日益强烈的社会诉求,公益诉讼被写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尚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

  一般来说,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侵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依法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在当事人适格、裁判功能上具有严格的限制,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不足,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故其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的广泛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范围极其广泛,摒弃了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认为只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使得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再受直接利害人的限制。(2)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特殊性。一般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私人的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私人的利益。(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宽泛性。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只能在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在有潜在危害性的前提下也能提起。这是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性之大和不易挽回性决定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件类型不断变化,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在解决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社会纠纷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故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解决人们高度关注的公害事件,维护公共利益,特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表明我国在公益诉讼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民事诉讼法》对发生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赋予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从根本上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创造了条件。

  虽然《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此次修改只是确立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内容并没有做任何描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不容乐观。且民诉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有违设立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近年来由于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频发,尽管此前并没有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为保护公共利益竞相提起民事诉讼。比如1997 年河南省安阳市方城县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了要求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诉讼,在我国开创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还有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就贵阳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某烂尾楼对饮用水源及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全国首例由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随着民诉法对机关和社会团体诉讼资格的确认,公共利益将得到进一步有效地保护。

  但是,作为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却依然没有解决,这类由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有很多,最终结果却是因为没有原告资格而败诉。这次《民事诉讼法》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外,无疑不利于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客观上放纵了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扩充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排除了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资格。这也在另一个方面削弱了公民对各类侵害公益案件的监督作用,使得社会的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优势,赋予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民事诉讼法》对机关和组织的原告资格规定的也较为模糊,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矛盾。因此,为了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1.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某些民事公益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后,可以凭借背后强大的国家实力来对抗大型公司、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保证民事公益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公民的原告资格   现阶段,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进入到诉讼阶段的,都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受害者或者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对于大多数公民提起的与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则被法院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面对正在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制止这种行为并取得合理赔偿,这在客观上致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激增。因此,赋予普通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条件。假如,作为国家公民中的一员,面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制止,那么法律的权威何在呢?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势在必行。

  3.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社会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国外所普遍承认。因为社会团体将分散的个人联合起来,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和影响力等参与到诉讼中,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加以影响,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公益性组织、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等,它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环境问题等方面起着强有力的作用。因此,赋予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是符合我国实际并能发挥社会团体功效、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手段。

  (二)受案范围的明确

  受案范围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启动的条件之一。因此,明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能够使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理有据。从我国实际出发,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以国有资产进行民事活动,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然而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经常利用职权侵占、转移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对这类案件提起诉讼是我国的迫切需要。

  2.环境公害案件

  环境公害案件是指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案件。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的危害巨大,而个人提起诉讼的力量不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亟需将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纳入其受案范围。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协、法院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法生产或销售的活动往往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样个体起诉既无法有效地制止非法的生产或销售活动,也往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将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就可解决这些问题。

  4.垄断案件

  垄断案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垄断性行业垄断价格、限定购买、商家不合理搭售、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进行地区封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也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将这类案件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有助于市场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举证责任的明晰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在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力量悬殊巨大,且证据大都为被告所掌握。因此,原告举证难度很大,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而对于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在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举证能力方面是相当的,因此可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四)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民事诉讼强调私法自治,奉行个人权利本位,而民事公益诉讼则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应当所享有的对自己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其权利义务都是代社会公众行使的,因此其无权代表国家和公众擅自放弃、处分权利。否则,民事公益诉讼也就失去了价值。

  参考文献

  [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邓思清.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

  [5]蔡巍.美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保障[J].当代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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