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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食品安全方向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10-24 15:29:48更新时间:2025-01-20 17:24:39 1

  摘要:食品召回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有效措施,本文基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的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进行博弈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切实解决目前我国实施食品召回难的问题,能更好地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召回,实施,博弈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困境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将已经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大计,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过去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中,问题食品召回滞后、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等情况时有出现。问题食品召回在中国执行难,这一现象其实早已存在。2013年上半年发生的新西兰奶粉含双氰胺、美素奶粉掺过期奶粉、广药维C银翘片含剧毒砷汞残留等事件,都是被媒体曝光后等到事件影响扩大的时候,涉事企业才启动召回流程,迫不得已发出了召回令。这让公众对食品召回产生了担忧,更对食品安全失去了信心。为什么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遭遇重重阻力呢?

  二、食品召回制度中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

  制度是人们长期重复博弈后作出的最佳理性选择。从与食品链紧密相关的利益主体来看,企业负有遵守相关法规、为消费者生产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责任,消费者负有保证遵循食品存放和储备原则、正确消费食品的责任,政府负有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的责任。在国外,只要消费者举报、政府部门监督抽查发现、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发现或者企业自行发现产品不合格,这任何一种情况企业都将进行召回,但我国目前还停留在政府部门发现后责令企业召回这个阶段。

  (一)企业和政府的博弈

  1.企业强烈追求利润

  近年来,国家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中发现,不少企业的台账信息十分缺乏,没有建立食品追溯制度,部分食品企业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流通等重要信息不全,这也导致了他们在实际情况中很难有效实施食品召回。像2012年广东多家企业使用工业盐酱油事件中,不少中小调味品企业就无法知晓问题产品的流向,最终无法实施召回。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具有强烈的寻求利润的理性意识。在食品领域,由于安全食品的生产成本一般高于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的成本也很高,在优质不一定优价的情况下,企业将没有生产安全食品和食品召回的意愿,尤其对那些规模较小、资金投入能力有限的食品企业来说,受到利益动机的驱使,他们很可能使用便宜的劣质原料来制作不安全食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产量,以增加经济收益。

  实施食品召回,企业需要支付一大笔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例如:检测费、告知费、委托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劳工费、更换配送费用、专家顾问费等等一系列相关费用。据美国一份研究表明,召回不安全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0%。显然这笔巨额费用造成的利润损失,会让企业难以承受,甚至可能让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我国三鹿集团就是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最后以破产告终。

  企业进行食品召回,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价格,就如伊利股份2012年曾因奶粉汞超标召回事件受到很大影响,跌幅约30%。因此,企业会在召回食品而损失的经济成本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生产成本之间进行博弈。如果召回成本大大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企业还可能会选择隐瞒真相,不愿启动召回。因此,增加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会导致一部分人减少或者放弃生产经营问题食品,而继续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

  2.政府运行法律成本

  所有的法律规则在运行中都会产生收益和成本。法律实施成本越少,越能给人们带来实际效益,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改革需要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寻求成本最低的法制改革方案。又由于成本与利益息息相关,努力寻求最佳的改革方案也就转化为使改革方案尽可能少地损害部分人的利益的思考。政府的正常运行和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同样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

  一般来说,政府并不会对所有食品进行规律性抽查,并且销毁所有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这种严格监管的成本太高。由于大量生产经营者的存在,尤其是大量违法者,如果政府对每个消费者的投诉作出反应,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这些都是政府难以承受的。因此,政府通常只会出面监管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而忽视单个人或者不严重的问题。

  3.企业和政府的利益权衡

  食品召回会使企业损失利润,即使大型食品企业也会缺乏主动召回食品的动力。更何况,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数规模较小,有相当一部分食品来自小作坊生产。从1995-2009年国家监督抽查大、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来看,小型企业的平均抽样合格率是最低的。这些都增加了政府监督整个生产过程的难度和成本。

  但是,发展小企业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收机会,降低社会失业率,政府又会不断向这些小企业提供帮助,这一矛盾与冲突也决定了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消费者和企业的博弈

  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是直接的受害者;食品实施召回,消费者又是直接的受益者。但如果真的购买了有问题的食品,却很少有消费者会因此去打官司。上海市曾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抽取了1000户家庭。抽查数据显示:当遭遇不洁食品侵害时,48.6%的人表示“以后不再购买该食品”,20.7%的人“无可奈何,自认倒霉”,只有27.5%的人提出“向有关方面反映、投诉”。可见,由于追讨食品企业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赔付金额低,举证难,打官司的成本还高于可能得到的赔偿,多数被调查者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

  调查显示,如果购买了要求召回的食品,53.0%的市民会把食品送回食品的购买地点,响应召回,36.5%的市民要根据食品的价格确定是否退换食品,20.9%的市民根据退换的便利确定是否退换,也有20%的市民选择直接将食品扔掉了事。看来,出于对收益与成本的博弈,考虑退换手续和商品价值这两个因素,市民对食品召回的操作难度存在顾虑。

  三、解决食品召回难的对策

  根据效益性原则,食品企业会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政府也会以最少的资源耗费获取最大的监管成效。但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前提是必须确保食品安全。为了应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本人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难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企业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严厉的惩罚和有效的执法,将使企业不得不把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纳入自己的生产成本之中。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几率,需要科学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使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花费的总成本大于收益。

  1.完善惩罚性赔偿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相对较为成熟。在美国,赔偿金额相当高。如果食品出现问题,处罚金额并不一定很高,但涉及到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等方面的金额会很高。据美国《纽约每日新闻》报道,2003年一名美国女孩因服用强生生产的儿童布洛芬后导致双目失明、全身90%以上皮肤灼伤,其父母向强生提出诉讼,并在9年之后获得6300万美元赔偿。因此,当企业发现召回成本有可能远远低于赔付支出时,企业自然愿意主动召回问题食品。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强调的是企业的自觉主动性。如果企业主动发现食品问题,并在监管部门还未下禁令前就发出召回令撤回问题食品,或者在召回食品时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还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我国补偿性赔偿已经难以遏制食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制造、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食品的行为,难以促使企业主动召回食品。在这种情况下,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在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政府可考虑食品企业的主观恶意程度、财务状况以及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程度等因素。此外,政府还应区别对待企业的主动召回和被强制召回,有利于形成整个行业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2.增设适当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在我国食品链中可以考虑使用,但需要慎用。只有当企业不主动提起食品召回或未能有效实施食品召回,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企业未能妥善处理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对环境和大众健康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时,才考虑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制裁。

  (二)建立企业、政府和消费者间相互沟通的机制

  为了提高食品召回的效率,遵循信息公开原则,有必要以规范的法规、制度形式疏通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

  1.政府建立召回信息管理系统

  政府除了有责任保证食品信息收集的快速有效和传递的畅通及时,还有义务帮助消费者解读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消费者读不懂,公布信息就失去其应有意义。因为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容易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便会引发消费者恐慌。

  我国可以专门建立一个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国际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由跨部门的专门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实现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企业完善台账信息和食品追溯

  食品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及其召回信息负有报告、通知、公布的义务,还要补充完善企业的台账信息,健全食品追溯制度,清楚产品的流向,从而有效实施召回。

  对于不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及其召回信息报告、通知、公布义务的食品企业,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处罚。

  3.消费者申请举报途径

  群众监督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可以提供食品安全案件的线索,依法申请监管部门鉴定并责令召回。

  四、结语

  经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实质是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三方博弈,他们的行为对于食品的安全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旨在改变参与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激励,约束企业的违法行为,规范政府的立法和监管行为,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最终形成良性循环。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难的课题,它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规范食品行业、提升企业声誉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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