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日趋活跃,迫切需要公益性地质工作超前部署,在加强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的基础上,搞好综合研究,深化区域成矿背景、成矿规律认识,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因此,明确划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前提之一。按地质工作的性质、阶段、 出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将地质工作划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其经济属性是不同的,因而其运作方式(投入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的使用方式等)也有所不同。
关键词:商业性;矿产勘查;地质调查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内涵
正确认识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性质,严格界定它们的内涵,对于深化地质调查工作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勘运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内涵,应主要从经济意义上进行界定。
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是以非盈利为目的,并为全社会服务的地质调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具有以下特征:①“公共物品”性质,即为社会提供国土资源基本信息资料,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②接受益对象不同,投资主体主要有中央和地方财政。涉及全国性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地质调查工作由中央财政支付,而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则以地方财政投资为主。投资规模取决于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的制约程度和中央、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③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采用事业性体制运作。由于这一类工作更注重社会效益,操作上重点在于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的控制上。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投资主体服务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关系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投资主体和成果归属不同
公益性地质调查是由国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资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由社会投资人投资。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成果原则上应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则属于投资人,具有利益上的排他性。
(二)项目取得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
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取委托或指令性任务下达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当然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地质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则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三)地质工作程度不同
公益性地质调查主要从事基础地质、矿产地质调查评价等工作,原则上不设立探矿权。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一般是指普查、详查和勘探以及矿产开发补充勘查的阶段,或者说是探矿权人登记取得探矿权后,依法开展的勘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尽管在运作方式、出资条件、提供成果的属性方面截然不同,但二者又具有密切的联系。
1)公益性地质调查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前期和基础,所获得的对基础地质条件的认识、对成矿规律和资源潜力的认识等,都有待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来证实;而对商业性矿产勘查成果的收集整理和综合研究,又可以提升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2)商业性矿产勘查直接构成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需求,同时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提出新的课题、新的领域。因此,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繁荣和发展,将形成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强有力的需求驱动。
三、商业性勘查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勘单位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改制、改组和改造,努力实现企业化经营;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矿业集团率先成为地质勘查的投资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地利用市场机制,活跃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于地质勘查领域,或通过矿业权依法流转谋取利润,从而间接地满足着国民经济建设对地质勘查的需要。虽然我国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困难和问题仍然很多。
(一)、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进入市场
(1)矿产勘查开发一体化。以矿业收人为主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勘单位,组建勘查、开发一体化的矿业公司,走出了一条“以探促采、以采养探、探采结合、滚动发展”的路子。(2)矿业权转让。地勘单位将从事矿产勘查取得的找矿成果,出于经济效益考虑, 不再进行采矿经营与合股采矿经营,而是依法进行矿业权流转,通过矿业权交易所得,补偿勘查费用,取得经济收益。(3)国家订货。国家订货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主要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建设急缺的大宗型矿产、高新技术产业需要的战略性矿产、保障资源安全所必需的矿产储备,以及为了实现区域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化目标所需的地勘工作。(4)合作或合资勘查、开发。地勘单位或企业将拥有的技术优势和勘查区块的探矿权作为资本,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组成股份公司,进行风险勘探和开发。
(二)商业性地质勘查多元投资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投资主体主要有:(1)国家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的中央政府投资主体和地方财政拨款的地方政府投资主体,近年来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部分作为国家投资主体也用于矿产勘查。(2)以行业自筹为主要方式的国有矿山企业投资主体,目前主要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国有油田企业。(3)其他企业、事业勘查投资主体,以矿业市场的形式,由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投资。(4)外商矿业投资主体,以油气合资、合作勘查为主要形式,近年来外商在固体矿过与外商合作、合资发展起来的。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融合
1999年,国务院做出了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不到一年的时间,地矿、核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实现了属地化,逐步转向企业化经营。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武警黄金等部门的地勘队伍也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近百万地勘队伍属地化或企业化后,与地方经济实现了融合,其服务对象渗透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由以往单纯的矿山地质勘查服务转向地方经济建设全过程服务。这些服务在专业上包括矿山建设、地下水监测、桩基工程。矿山环境、地质生态、防灾减灾、土地复垦等;在产业上除包括勘查业外,还包括采矿业、水利业、建筑业和农业等。
四、商业性勘查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
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刚刚起步。如前所述,我们面临问题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缺乏明确的投资主体、勘查运行的崭机制和矿业市场尚未形成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矿产资源法》的公布实施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配套法规的发布,确立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当前的问题是,顺应资源管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加快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使矿产资源法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依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特点,制定技术性实施和管理的具体的细则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切实保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建立综合法与单项法并举、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实保护探矿权人拥有的优先采矿权.
(二)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制度
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核心内容之一;与之相配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矿业权转让的范围、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审批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矿业权市场的管理和**评估机构有待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因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推进矿产勘查成果商品化,加强矿业权市场的管理,研究和建立规范化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方式和技术方法,研究矿业权交易的技术规范,使之适应实践中发生的不同阶段的各种形式的矿业权交易,建立**评估机构,促进矿业权交易,包括建立矿业权**的行业规范、道德准则、议价通则、服务信誉评估体系和制度以及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解决矿业权的融资问题,重点是解决矿业权资产抵押贷款的途径,使矿业权转让市场真正运转起来。
(三)改革地勘单位管理体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速地勘队伍企业化进程,对地勘队伍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地勘队伍的改制,按国际通行方式和惯例,组建一批大型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集团,形成大型国有矿业集团、投资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中小型矿产勘查企业并存的格局。充分利用各类中小型勘查企业的探矿权人的身份和技术优势,进行风险勘查,重大发现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大型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开展合资勘探。
(四)实施积极的税费优惠和投资政策
矿业税收是国家依法对矿业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和方式。矿业税收制度是矿业投资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是评价一个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及潜力的主要指标,同时反映一个国家矿业竞争力的水平。矿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的流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矿业税收制度的取向。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优惠的税收制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收国内外矿业资本。国家对矿业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整财政税收政策,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矿业的繁荣和发展。要合理调整矿业企业税费,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建矿山实行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制度、采取耗竭补贴、勘查支出和前生产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有利的亏损结转条款、专用设备进口免税等国际通行的主要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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