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重阐述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中现行规范不甚明确、在执行和理解上容易产生偏差的几个问题,以资引起消防设计审核及监督人员的注意。
关健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问题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国家相应的法律及规范体系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从设计与管理各个层面在不断地加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但现行技术规范中仍有一些规定在理解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在此就日常设计审查及监督过程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与各位同行交流探讨。
1、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性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技术规范中的一个用词,采用的是列举法的表述形式,明确列举的有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场所。这种列举法的表述是对以后场所形式扩充完善的考虑,但在现行条件下对除此之外具有类似功能场所消防设计的把握就留下了疑问。
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对公共娱乐场所有较为全面的界定,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过程中经常遇到酒吧、美容中心、中医按摩、音乐茶座、美体中心、保龄球馆、旱冰场、氧吧、健身房之类的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笔者认为此类场所可不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执行,但应按照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按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2、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理解
建规5.1.15及高规4.1.5A条都明确规定,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三层以外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对此,建规条文解释较为清晰明确,“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这些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不可将其理解为按2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
关于厅室之间2h隔墙建筑材料的选择,鉴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般是装修工程居多,很少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因此考虑承重因素,其隔墙材料一般应选用轻质材料,一般可采用轻钢龙骨两侧双层12mm石膏板中填75mm岩棉作为隔墙,或者是三层12mm轻钢龙骨石膏板中分隔两层各填75mm岩棉作为隔墙为最经济最合理的做法。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计算
关于歌舞娱乐场所疏散宽度计算方面,在其关健指标“场所容纳人数”上《建规》与《高规》的规定表述不一致。建规5.3.17.4条规定: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高规4.1.5A条规定: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高规条文解释: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那么在场所容纳人数计算上,究竟按场所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场所厅室面积计算,笔者认为,鉴于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日趋豪华,公共面积逐步扩大,其主要容纳人数主要与厅室面积有关,与公共走道、场所门厅、公共卫生间、其它辅助用房关系不大,因此在计算其容纳人数时,歌舞娱乐场所公共走道及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单位在报送设计中为了满足疏散宽度要求,而随意扩大办公区、休息室、门厅等其它功能面积,然后在经营中擅自变更为娱乐厅室。同时还应限定场所最大容纳人数,防止超员经营。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装修分隔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在条文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底部,不留缝隙。”建规7.2.4 条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同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8条规定:“净空高度大于800毫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在消防设计和施工中,这两点经常容易被忽视。这样一来,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房间与走道之间、房间与房间之间、重要设备房与其它房间之间等处的隔墙只砌至吊顶下部,又不按要求在闷顶内设置喷头,便形成了吊顶内部“一马平川”,毫无阻挡的局面。加之各类装修材料的使用、各种电气线路的敷设、烟火在吊顶内的水平流窜蔓延等因素会造成此类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初期火灾难以及时发现,喷头无法迅速扑救,火势极易蔓延扩大的不利情况。就是没有吊顶,隔墙不砌至梁板底部,留有空隙,也会给初期火灾的蔓延扩大创造有利条件。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烟设计问题
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排烟设计,《建规》9.1.3.5条规定: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规》9.4.6.4 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高规》4.1.5A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综合上述条款可以得出,如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中,其所有的房间和疏散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如果设置在地上四层和四层以上时,是否每个房间都要设置排烟口呢?对于一些十几平方米、二十几平方米的房间,每个房间设排烟口有没有必要?笔者认为,还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将规范中关于防排烟的一般性规定结合起来执行。即: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房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口,排烟风机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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