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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职称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1-06-09 11:54:19更新时间:2011-06-09 11:55:14 1

东阳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周志勇
摘 要: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拥有的房屋、土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但其主要税收负担是营业税与所得税。调研数据显示,建筑企业的税负比较重,通过合法科学的税收筹划方式来减轻其税收负担,这将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东阳,建筑企业,税务筹划

1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是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策划方案,最终实现节减税费的目的。理论界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笔者认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本质上是公司理财行为之一,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减税技术,对建筑企业涉税经济业务统筹安排,以实现其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
东阳市是我国著名的建筑之乡,建筑企业紧密依靠房地产行业,当前房地产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宏观调控,如强化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住房限购措施,2011年2月份数据显示,楼市多重调控重手之下,国内商品房销售情况在2月迎来大幅下滑,这对建筑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如新开工项目不足、垫付资金增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等,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导致了建筑业盈利空间缩小。建筑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长、合同多、资质严等特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本文仅就东阳建筑企业问卷调查结果,就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筹划方面开展研究。

2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具体分析
2.1 营业税部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大行业,其中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业务。建筑业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1.1 分清产品生产场地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应该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车间,现场生产预制构件,但如果自制产品的成本超过外购产品的买价、运费和税金之和时除外。
2.1.2 划分清楚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要在合同中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1.3 签订建筑合同统筹安排
在施工前期,建筑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将合同内容与税收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建筑企业合同的多样性更需要合理规划,以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按照营业税缴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除支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把技术难度高、盈利性差的部分工程转包、分包出给其他公司,大大降低营业额从而减少营业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2 企业所得税部分
建筑企业所得税与纳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成果有密切关系,它在建筑企业总税负中所占比重较大,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划:
2.2.1 选择有利的所得税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税办法。所以,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方面看,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分季预缴、降低预缴所得税税款;企业应在预测未来年度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方式。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尽量延迟交付就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可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句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2.2.2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几步,产品更显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来计提折旧(如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往前转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就减少了。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部管理模式,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导致了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增加,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确保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尽量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2.3 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包工包料方式下,材料物资成本是工程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采购材料时,施工企业应采用经济订货批量等方法降低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实际成本计价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比如,根据国家统计节公开的数据显示,2011年2月份CPI同比增长4.9%,PPI同比上涨7.2%,宏观经济明显处于通货膨胀环境,所以建筑企业存货发出计价选择加权平均法,有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
2.2.4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建筑业属于高危行业,各级政府鼓励建筑企业购置各类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能享受“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和构成直接决定了抵免应纳税额的多少。笔者建议,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尽可能采取“交钥匙”方式结算,即在签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销合同时应采取“交钥匙”方式,合同总价不仅包括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价款,还包含供应商提供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安全评价等增值服务费,将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最大化。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工作需要,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这既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安置的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保;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11年3月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3 结论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主要税种,理解掌握相关的税法立法意图和精神,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研究最新的补充规定或通知,以合法、科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综合税负,这既能提高企业的当期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玉石、倪铃洁,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9(32):101-102.
[2] 周志勇、俞悦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14):58-59
[3] 张锦蓉,浅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集体经济,2010(7):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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