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这是我国很多法律人在思索的问题,我们研究法、实践法、探索法,最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是要坚持以实现最终目的为准则,还是必须要坚持实现目的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呢?
摘要:程序正义,也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助于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关键词:核心期刊投稿征稿,法律,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笔者坚持的是必须要实现程序正义,哪怕最终的目的是好的,也一定要坚持程序的正义,程序不合法哪怕结果是对的也是不合法的。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现状来说,民众对法律工作者持怀疑态度,权钱交易充斥社会,民众往往对法律事件的审判结果持怀疑态度,程序正义它有助于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结果对其不利;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即使裁判结局与他们本人的利益无关。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 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追求实体公正。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完备的司法程序不仅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人类以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进程表明,司法公正不会凭空产生。各个时期危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程序制度约束。要抑制和消除司法不公的现象,就必须加强程序立法和遵循正当程序,从制度上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2)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现实保障。司法程序的实质是裁判的非人情化,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恣意、裁量专断和感情泛滥。它要求法官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不受任何法外因素所左右,不囿于个人价值取向、情感因素而易色易位,不做随意性、任意性、恣意性的判决,而仅仅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做出裁判。这尤如生产司法正义的一道道工序,法官按程序设计进行产品加工,最后的产品是司法正义。当然,法制完备的国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不过那是少数例外,而并非一般现象,而更多的事实证明,正是由于正当程序的设立,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现实保障。
(3)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信念保障。程序始于申请,终于裁定。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诉讼程序的启动。随着公民权力意识的增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基于对存在的争端、矛盾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而报有的一种心理期待。通过参加诉讼,当事人看到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举证责任得到实际负担,法官只在程序规则内活动,方能对于裁判结果的合法正当产生一种信赖和认同,从而使法院运用实体规则和规则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到当事人的服从和履行,这样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信度的确立。
程序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正义既社会正义的一种标志,有时也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相提并论。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对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之举足轻重。日本法学家谷口平安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的唯一根据,也应是其重要的根据之一。其实社会正义的含义远比司法公正大得多,它的范畴包括人类所追求的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一系列价值目标。在逻辑上二者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司法审判的特殊性、被动性决定了司法公正不可能等同于社会公正,也不可能总是能够实现。但是,社会正义对于司法而言,它要求法官公正无私地对待人和事,合情合理地处理诉讼纠纷,切实防止和消除审判中的各种弊端和腐败的滋生。“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满意的人治的区别”,唯有程序正义所独具的程序自由、公正、效率、独立等内在价值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内涵,这些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和必要保障。
程序正义不仅要确保正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被置于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同等重要的地位之上,受到裁判者的充分关注,因而会产生一种受公正对待的感觉,社会公众也会对判决结果连同其据以形成的合理根据一起表示认可和满意。这样,不论被告人最终被定罪判刑,还是被无罪释放,人们都会确信这种结果不是裁判机构任意或者随意作出的,而是经过了充分、合理的论证和讨论,也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辩解,因而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此使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这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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