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加之有监护人的监督,在可控范围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特定犯罪纪录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责任。尽管如此,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上述制度,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新刑诉法,犯罪学论文投稿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原则
1.当事人隐私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人的资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适当引入“周末**”制度,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减轻影响。
2.程序法定原则。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严格控制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附条件运行。
3.罪刑相适应原则。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旨在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且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的机会,该惩罚手段与救济手段应当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努力改造可以实现,具有积极的可操作性。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1.适用的法律依据。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律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限定条件有四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般要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或者系初犯、偶犯或者危害结果较轻,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相当。
2.适合未成年人的“条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环境、犯罪性质、情节等,对适用未成年人不起诉设定的条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具结悔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参加公益劳动等。
3.附条件不起诉的次数。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次数未做限定,但从设立此制度的初衷看,应当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次数以一次为限为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悔过表现之后作出的一种改良的不起诉决定,在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考验中,如未成年人二次犯罪,那么之前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没有对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与改造作用,不仅应当撤销,对第二次犯罪也不应再做宽大处理。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程序
1.审查案件材料。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公安机关一经立案,检察机关就应对案件侦查情况做跟踪调查,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并将检察机关的意见通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要把好批准关,缩短审查起诉期限。二是阅卷审查问题。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长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阅卷审查,并做好相应笔录。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先由办案部门进行讨论后,报请分管领导提交检委会研究并同意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检察机关在做出处理意见时要广泛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学校、社区及基层组织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意见,这点非常重要,必要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对于被害人不同意或者经听证、答询不同意做附条件不起诉的,一般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要建立纠错机制,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认定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应做起诉处理,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如果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复查后认为不起诉决定确实不当的,在七日内自行撤销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对于维持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处理。对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可以:(1)规定期限考察。在规定考察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2)基层帮教帮扶。辖区内基层组织建立帮教考察机制,条件允许时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3)犯罪记录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使其享有与正常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与机会,给尚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司法腐败问题。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宽泛的进行了概念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司法操作上有很大空间,也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势必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要兼顾程序与实体的公平,否则会滋生实质上或形式上的腐败问题。为了在探索中解决上述问题,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条件、程序,使其具有更扎实的法律依据,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约机制。
2.外来未成年人考察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地点已脱离了原户籍地或者相当未成年人在原籍犯罪而监护人却在异地,这给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附条件监督、改造带来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作出的决定,要建立切实有效可行的机制,或者暂缓对该类人员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出,但是又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今后实践中完善立法。3.国家赔偿责任的免除。对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该类犯罪嫌疑人的国家赔偿责任应当免除。因为该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原因不是因为掌握法律事实错误或者程序违法,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大处理,该事实行为本身达到起诉标准,应当认定为犯罪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当承担刑罚,只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若在此情况下,国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则设立该项制度的意义不复存在。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事犯罪记录、劳教记录、治安处罚记录等均应当封存。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这里应当对该犯罪记录作扩大解释,不应仅限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时间范围
新刑诉法没有对何时的违法记录进行犯罪封存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法定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对于新刑诉法施行之前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在新刑诉法实行后一并封存。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使犯罪记录封存具有溯及力,可以给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一个更人性化的社会关怀,使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更快更健康的回归社会。
(三)封存后犯罪记录的查询对象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新刑诉法对封存后犯罪记录的查询机关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会存在查询权利滥用或者查询权利形同虚设的情况。
首先,对因办案需要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将可查询的犯罪记录立法细化。
其次,对犯罪记录查询的单位无明确规定。新刑诉法规定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笔者认为,该国家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较为妥当。
再次,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单独数据库。只有建立单独数据库,使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分类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巨鹿查询建立准入制度,才能防止该项权利的滥用。同时,为了防止矫枉过正,延误正常的查询工作,也应该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库,通过法律设定查询权限与查询机关。
三、结语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是新刑诉法在实践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积极探索,既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也为今后的检察实务工作以及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托与理论支持,也使笔者在实践中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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