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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参考范文5篇

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2 03:02:49 检索: yang lao bao xian lun wen can kao fan wen5 pian

养老保险 第1篇

本文作者:龙玉其 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在一些情况下,“合格年限”可以相应减少,比如,在抚养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照料接受照顾津贴的人每周35小时以上、照顾老弱病残而不能工作的,可以计入“合格年份”。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已婚的家庭妇女,但至少需要拥有正常情况下一半的“合格年份”才能领取全额的基本养老金。对有能力工作、愿意工作但没有工作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可以不缴费,但这期间计算“合格年限”。

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情况,国家基本养老金主要包括A、B、C、D四类。A类基本养老金主要是针对雇员本人的养老金,完全依靠雇员自己的缴费获得,实行指数化调整,与零售物价格指数挂钩。待遇领取标准与“合格年限”直接相关,“合格年限”每少一年,相应降低一定的养老金比例,但如果达不到1/4的“合格年限”,则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可以推迟领取,每推迟一年,养老金提高7.5%,最多推迟五年。B类基本养老金主要针对那些仅依靠自己的缴费不能领取A类基本养老金者,是缴纳国民保险费者的配偶或者前配偶。C类基本养老金从1970年开始实施,主要针对在1948年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老人,是一种免费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D类基本养老金又叫高龄养老金,主要针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从1971年开始实施。此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还包括病残待遇。

在1972年《公务员年金法》的基础上,英国公务员职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迄今为止,已经有五类主要的公务员职业养老金制度(见表1),部分制度已经不对新公务员开放。。传统计划是基于公务员退休前最后一年的工资计算的现收现付制职业养老金计划,大部分缴费由雇主负担,加入该计划的成员需要为配偶的未来养老金缴费(1.5%)。2002年9月30日之前,提供给公务员的养老金计划仅仅是基本的公务员基本养老金计划(PCSPS)(2002年起称为舒张计划)。从2002年10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不能加入传统计划。优质计划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公务员职业养老金计划。2007年7月30日起,优质计划不对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开放。缴费由雇主和雇员缴费组成,其中雇主缴费占总缴费份额的大部分,缴费水平由精算师根据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数额决定。个人必须缴费,缴费率为个人收入的3.5%。在产假期间,如果个人的工资减少,雇主仍然按原来的正常工资缴费,个人按减少的工资缴费。如果是高收入者,则对养老金缴费有收入限制(封顶线)。但如果是在1989年6月1日前加入该计划者,则没有缴费上限。传统加值计划是2002年9月30日前的公务员基本养老金计划(PCSPS)((Classic)和2002年10月1日后优质计划(Premium)二者的结合。在资金筹集方面,2002年9月30日前,个人需要为遗属养老金缴费,费率为1.5%,从2002年10月1日起,个人缴费增加到3.5%。个人缴费是强制性的,如果在退休时仍然单身,可以退还部分缴费。雇主承担大部分缴费,缴费水平由精算师根据养老金的支出决定。这是在1972年公务员年金法中的一项法定计划,是在2004年金融法案下的注册计划。适用于2007年7月30日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在开始工作时,如果自己没有别的选择,自动加入该计划,自己也可以选择开设一个伙伴养老金账户(后面将介绍)代替该计划。如果之前参加了一个职业养老金计划,可以转入该计划。如果参加的是个人养老金计划,也可以转入,或者在为个人养老金计划缴费的同时加入该计划,但需要在上岗的前12个月内提出。伙伴养老金账户是一种雇主缴费的利益相关者养老金计划,个人可以不用缴费。如果个人缴费,雇主将另外最高给予个人收入3%的缴费匹配。这些缴费由计划的提供者进行投资取得收益,退休时个人用积累的资金购买年金计划,或者在死亡时让予指定的人。需要开立一个伙伴养老金账户,雇主每月将根据本人的年龄和工资向账户缴费,如果个人缴费,雇主最高匹配个人工资的3%。个人可以在55岁~75岁之间领取一次性的免税退休金。如果个人离开公务员岗位,可以带走养老金。

可供选择的自愿养老金计划主要包括购买增加养老金计划、参加额外自愿缴费养老金计划、参加利益相关者养老金计划等。增加的(added)养老金计划。对那些是传统计划、传统加值计划、优质计划、Nuvos计划的成员,都可以通过购买增加的养老金来提升养老金水平,增加的养老金在退休后随着传统计划、传统加值计划、nuvos计划的养老金一起支付,在每年的领取前实行指数化调整。收益不取决于投资收益,风险较小,每年随零售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购买增加的养老金有最高数额限制,而且随着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个人缴费可以按月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以一次性缴费。如果按月缴费,可以选择一个固定的数量或比例。按固定数额缴费时,在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将减少,因为税率是根据年龄进行增长的,年龄越大,需要缴费越多。公务员额外(additional)自愿缴费养老金。有两个附加自愿缴费计划的提供者:苏格兰寡妇计划和标准生命计划(ScottishWidowsandStandardLife),二者提供一系列的投资方案选择。可以缴费至100%免税收入或者3600英镑,这些缴费都免税。额外的自愿养老金计划养老金可以在55岁(如果在2006年4月6日前拥有一个附加自愿缴费养老金账户,则可以是50岁)至75岁之间的任何时候提取,可以领取账户基金总额25%的一次性免税养老金。如果退休前死亡,将支付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养老金。利益相关者养老金计划(Stakeholder)。利益相关者养老金是一种个人养老金,向一个养老金提供者缴费建立退休基金,退休时可以用积累的基金购买年金。在养老金提供者那里开立一个利益相关者养老金账户,可以缴费至100%的应税收入或者3600英镑,雇主不用缴费。利益相关者养老金提供一系列的投资选择。如果个人没有选择投资方案,则按默认的方案进行投资。可以在50岁(2010年为55岁)至75岁之间的任何时候领取利益相关者养老金,不管工作与否。可以领取最高25%的一次性免税养老金。

总体来看公务员和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差别,体现出公务员群体的独特性。在制度模式上,英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国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一致,都属于三层次的制度体系,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养老保险+自愿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其中职业养老金属于“协议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国家第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公务员与其他群体的差别主要通过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来体现。就职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公务员一般实行现收现付制,而私人部门雇员的职业养老金大多数是基金积累制,由个人缴费数额决定退休金的数额。从覆盖范围来看,目前大约有85%的公共部门雇员拥有某种形式的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私人部门只有约35%,而且绝大部分属于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筹集方面,由于公务员群体的特殊性,其职业养老金缴费绝大多数由国家负担,个人缴费相对较少,除了为遗属领取养老金缴费部分费用外,个人基本不用缴费。目前公务员的缴费率为1.5%(2007年以前的公务员)或3.5%(2007年以后的公务员)(见表1)。从私人部门职业养老金的缴费率来看,固定给付型与缴费确定型有所区别,固定给付型的私人部门职业养老金的总缴费率要大大高于缴费确定型制度。而且不同规模的私人部门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缴费率也有所区别。从2009年私人部门职业养老金的平均缴费率来看,固定给付型制度的总缴费率为21.7%,雇员和雇主缴费率分别为5.2%和16.5%;缴费确定型制度的总缴费率为10.2%,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分别为3.4%和6.8%(见表2)。

从公务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及私人部门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来看,不同的公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者领取的数额有较大的差距。几乎一半以上的地方政府雇员养老金领取者每年领取不到3000英镑,而一半以上的退休警察每年最少领取15000英镑。警察养老金比较平均,大约每年15650英镑;国民健康服务系统则差别较大,3/4的领取者每年领取不到9000英镑,但有1%的领取者每年领取55000以上。从表3可以看出,10%的公职人员养老金每年在1000英镑及以下,而这些人大多数在地方政府工作,剩下的大多数来自公务员和国民健康服务系统。有10%的公职人员每年领取17000英镑以上,其中警察和消防人员较多,占了1/3以上,地方政府较少,不到4%。有1%的公职人员领取每年37000英镑的养老金,主要分布在国民健康服务系统,几乎占了2/3。养老金最高的0.1%和0.01%几乎都在国民健康服务系统。大约有1/6的法官领取者领取每年超过67000英镑,在最高的0.01%的领取者中居第二(见表3)。可见,在公职人员中,公务员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对比较低。年度,公务员领取的养老金平均为6700英镑;每对夫妇平均的国家养老金收入为11300英镑,单身男性为7500英镑,单身女性为7400英镑。而且,从公务员与私人部门的工资水平来看,2009年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为22850英镑,而私人部门的平均工资为24970英镑。相比而言,公务员比私人部门的平均工资水平低2120英镑。

从管理体制的比较来看,公务员和其他群体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由国家就业与养老金部统一管理。英国公务员的养老金原来由文官部负责,后来文官部的职能并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设部门负责管理公务员的养老金事宜。有十个大的政府部门,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计算和发放公务员的养老金。公务员养老金的发放和增长,由主计长办公室负责,助理主计长负责对公务员养老金及拨款等进行清算[2]。英国对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主要由养老金计划办公室(PSO)和职业养老金理事会(OPB)两个机构负责,同时设立养老金督察员。养老金计划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管各类养老金计划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合法性。职业养老金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管养老金计划对成员利益的保护,同时向负责国家社会保障事务的国务秘书提供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立法的咨询建议。养老金督察员则是为了解决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中存在的纠纷而设立的[1]129-133。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出多层次的特点,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既有与普通国民相同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有与其他群体不同的公务员职业养老保险制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购买私人养老保险来提高养老金水平。从整个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来看,比较注重公平,并没有出现公务员与私人部门在收入和养老金方面的较大差距。但是,公务员的制度并不是完全与私人部门相同的,而是通过不同的职业养老金来体现制度的不同。

目前,中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提上议事日程,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从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国情相结合。考虑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等现实国情,既不宜用一个完全同一的制度来考虑不同群体的养老问题,也不宜造成制度的过度分散、独立和过大的差别,更不能因为待遇水平的过高而给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担。第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参照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在建立与普通国民相一致或接近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建立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和国家支持的个人自愿储蓄制度(第三层次)。第三,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英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未来在进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贯穿于改革的始终,既要体现公务员的职业特点,体现激励性,更要注重国民之间的平等性。第四,建立责任共担的公务员养老保险筹资机制,需要由政府和公务员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第五,加强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需要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养老保险 第2篇

本文作者:常琳 单位:山西省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漳村煤矿劳资科

为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分割弊端,解决突出矛盾,我们应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集成整合,应找准时机,体现公平公正性、符合大众需求、时机状况,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公平并非平均,而应将养老金同初次分配相互关联,基于初次收入的差异性而体现的养老金不同是合理的。同时养老金同国民收入再分配相关联,基于退休人员并不继续从事工作,因而该层养老金不应存在显著的差距。否则便会体现不公平弊端,在社会范围内激发不稳定因素。在我国,企事业单位间包含的养老保障差距主体由经济体制不同与退休管理差异引发,即由再分配范畴养老金的划分体制造成。

为此,我们应树立公平目标,促进体制并轨与一体化发展。在养老保障体制规划设计阶段中,应激发保障金满足退休人员生活基本需求的能效,同时应全面考量经济社会的动向,令其真正变为推进社会向前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应将养老保险体制视为当代社会的有机构成。同时,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态势,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该趋势在未来还会十分显著并会对养老保险体制提出全新的考验。为此我们应全面探究养老保险如何实施良好的接续转移,促进体系的优化完善与良好整合,进而科学推进多方共赢。促进养老保险整合便是将社会不同群体养老保险相应利益实施全面调节与改进,推进融合。在改革发展中不应急功近利,应循序渐进,适度改革,树立长期整合目标,否则势必引发全社会的动荡不安。应在改革实践中促进体制并轨,公平权益,优化计发方式。并应全面分析不同利益方科学的养老金替代量,将其作为优化调节的合理依据。而后应创建统筹调控相关制度,可引入做加法方式,依据养老金替代率标准,实施速率、幅度的适度调控。应确保各利益方养老金不下降,令各方差距降低到合理范畴。同时实施的调控应全面衡量财政及保险金可接受的标准,通过逐步调控,缩小差距、体现公平性,提升群体利益,实现共赢目标。

为促进养老保险的良好并轨,应基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根本,推行社会及个人账户良好结合的体制,预防不公平现象。基于城镇保险覆盖范畴广泛、设计合理科学,因此应以其为基础,推进并轨建设。同时应拓展城保体制内涵,基于我国国情,促进社会全面统筹及个人账户的良好集成。养老金计发阶段中,应引入统账结合模式,即基础养老金也就是社会统筹部分相同,体现一致公平性。而个人养老金账户额度则同员工退休前期的缴纳额度相关,呈现出效率性。

养老保险逐步推行统账结合后,应加快实行全国统筹管理。基于社保相关法律,明晰企事业单位缴纳员工保险基金属性,即社会保障税,推进该类基金由国家相关机构统筹调节控制与应用。当前由地方包干应用管理的做法,避免了平调,然而由于企业退休养老金基准的逐步提升,我国中央已采取了补贴模式,进而令包干方式被突破,继而逐步向国家统筹过度,并可有效解决养老保险接续转移相关手续关系的问题,提升操作便利性,令百姓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当然,在该项改革管理中我们应做好全面规划与细节设计,预防由于地方单位丧失征收积极性而形成企业、经办单位与地方部门的投机现象。

总之,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分割差异现象,我们只有树立整合优化理念,开展实践策略研究,切实缩短各利益群体差距,体现公平合理性,才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体现养老保险的服务本质,进而以人性化的整合促进现代化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 第3篇

中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可行性分析

1政府方面:财政及政策的支持力度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已经初步具备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的能力。除了财政给予支持以外,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三农”,政府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减免农业税,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当然政府并不只是制定框框架架的条例,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实践。例如:2005年用于农业的国债资金为376亿元,占国债项目基金的比重达34.2%,同时在医疗改革上又投入32亿元,还安排了122亿元的扶贫资金等。

2农民方面:部分农民具有了一定的担保能力及意愿

人均收入的增长使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接受教育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不再单纯地依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这些传统的模式,而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有了迫切的需求,并不断得到强化。农民劳动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他们逐步迈向小康社会,同时,再加之他们现在又具有一定的非劳动收入,就更呈现锦上添花之态。虽然这些不是所有农民都具有的情况,但是对于一部分农民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因此,部分农民具备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2004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可是这两部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它性质的不明确增加了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难度,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条例,再鼓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一定的地方性法规,使它们相互辉映,中央和地方紧密结合,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加大对农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及监督管理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管理有其优越性的一面,但是由于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不齐,这样很难保障基金能够得到很好的投资。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该逐步提高管理级别,除了进行县级管理以外,还要由此逐步过渡到各省、市或社区的市。在各个省市或者由社区的市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大量的基层工作人员,降低工作运行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中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按照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避免“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应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而西部地区仍先实行家庭养老的模式。

结语

目前,虽然在经济方面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并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全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反而加快。因此养老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地区经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农村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本文作者:张茜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养老保险 第4篇

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有序转接的条件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体系,现阶段中国已明确了建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征(失)地农民保险制度、新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几大制度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正在试点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各项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第二,将包括公务员、企业(含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无固定职业的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打破社会保险对身份、职业、年龄、户籍、区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金卡”工程,为每个公民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系统专门设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机构,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人员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效率。第四,将社保基金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避免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保险资金出现频繁转移,影响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间。中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统筹考虑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和转接办法的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转接办法

参保人在参加国家开设的任一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参保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制度,统筹考虑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消除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异,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鼓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标准、多层次和统一的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户籍迁移时,如保险关系转移发生在同一社保统筹区间属于本区转接的,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后至新参保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人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发生转移,保险资金不进行划转;如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统筹区域跨区转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外还要对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依据规定进行跨区划转,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不转出,对超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以划入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可以待全国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作出具体规定,转接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年龄、身份、区域的限制规定,简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接的手续。

2.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退役之后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政策,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对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对军人退役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直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暂时停止企保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保留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时,应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财政补贴),纳入征(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企业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可以全部转入企业保险,抵算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累计合并计算参保年限,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保人企业保险累计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缴足十五年办理企业退休手续,也可以将企业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缴费年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4.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农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设立征(失)地养老保障基金。对未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按企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金额向前折算成企业保险参保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折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补偿金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发放征(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十五年的退休待遇执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农村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不进入征(失)地养老保障体系。

(二)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办法

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相对较简单,当退休人员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时,退休人员只要至原发放退休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退休保险关系转接证明到迁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即可,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仍可以由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他涉及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可委托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如退休人员待遇生存验证、退休人员的免费体检、文化娱乐工作等。退休保险关系转移最重要的是做好对退休人员保险关系转接后的服务,要逐步结束退休制度多头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的现状,对全国目前执行的多种保险退休制度进行并轨,建立“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合国情、顺民意”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老龄工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军队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管理、目标职能明确的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机构,完善退休老年人员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开展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鼓励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各类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本文作者:刘文峰 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农村社会保险所)

养老保险 第5篇

随着居民寿命普遍显著延长,最近十年世界各国兴起了退休制度改革的浪潮。综观各国的改革方案,不难发现提高退休年限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荷兰于2000年10月修改了医疗保险法,准许重新吸纳60岁以上的退休工人和他们的家属参保;德国从2001年起,退休年龄逐渐从60岁提高到63岁;巴西在2003年也开始对退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做法是将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建立了完全积累型的典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国家的智利,在2000年3月,专门为那些寻求稳定投资的年长的人提供方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到2050年,发达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22%提高至33%。[2]这将给各国政府带来巨大的养老资金压力,预计届时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支出将占到其GDP的10%,甚至更多。

国内有关退休延迟问题的讨论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虽然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加之近年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们对生育观念的改变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比发达国家快得多。老年人口增多,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核心家庭占社会的比重增加,导致“倒金字塔”现象越发突出,将出现两个年轻人养活四个老人的状况,这一方面意味着有更多的人领取养老金,另一方面意味着为养老金提供经费的在职职工比例下降。[3]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无法完全承担起日益严重的养老负担,老有所养的问题显得异常突出。现今我国处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旧模式转轨同时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时期[4],正在工作的一代所缴的费用不仅要满足自身的养老基金还要支付现在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金,也就是一代人要承受两代甚至两代人以上的缴费份额,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留下的养老金欠债。[5]借鉴国外远高于我国的退休年龄以及我国的现实状况,延长退休年龄在部分人看来不失为一种缓解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压力的一个有效方法,但这一做法面临着激烈的争论。

1.反对延迟退休的观点

其一,从年轻人就业状况的角度。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有人指出延迟退休政策不利于新生代年轻人就业。延迟退休政策虽然能够推迟即将退休的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但同时在职时间的延长,导致工作周期的延长,就会使得本应退休的人员继续停留在工作岗位而影响到年轻人的就业,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基本固定,只有遇到退休者才会招收新人。

其二,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从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减员的方式来看,退休、调离、辞退等方式是企业员工更新的主要渠道,而“退休”占据着主要地位,假如这种减员的力度被降低,可能会造成新的就业压力。对于延迟退休企业经营者持反对意见,因为老员工由于资历等原因,其工资远高于新进年轻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于岗位的创新能力却远不如年轻人好。

其三,从生活负担较重人群的角度。对于早年失业一直没有正式稳定收入来源的下岗工人,对退休延迟政策持反对态度。下岗工人的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都是自己缴纳,延迟退休对于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并且退休年龄延迟则其享受退休生活年限将减少。有些国家或地区出台退休延迟政策,其动机不只是为了缓解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还有解决劳动力紧缺的目的。而在我国劳动力过剩的现实面前,不少地区为了给年轻人更多的就业机会与发展空间,采取了对老职工内退方式来解决问题,延迟退休政策与这种举措构成了极大的矛盾。女性对延迟退休的反对呼声也是普遍的,经调查发现,持反对意见的女性占大多数。

2.支持延迟退休的观点

其一,从我国劳动力资源利用程度的角度。(1)一些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明显地支持退休延迟政策的出台,特别是一些对技术和经验要求较高的职业,如技术人员、医生、会计等具有年龄优势的职业。例如医生这个职业,医院中“专家”与“主任医师”更吃香,而年轻的大夫不被患者所信任。当一名医生经过毕生的努力终于达到了“老专家”资历时,往往法定退休日期就在眼前了,走到这一步的他们是巴望退休延迟的。(2)人均寿命延长,从数据上也支持退休延迟。如我国人均寿命1957年为57岁,现在达到了73岁,五十多年间增幅接近16岁。(3)受教育期限的延长,支持退休延迟。有报道预测,到2050年,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可到85岁,人均受教育的年限将从现在的8.2年提升到14年以上。未来人的平均寿命和受教育年限增长的趋势,也支持退休延迟政策的实施。如果工作年限过短而领取养老金年限过长,这将是很不平衡的难以维持的状况。目前在现实中,很多精神状况很好的退休人员在退休数年之内接受“返聘”或“它聘”的情况也很普遍。

其二,从实际的养老金收益的角度。在延迟退休的情况下,作为一名职工多工作几年,所带来的不利面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难以接受,如从养老金总量来看并不会减少,一是有了更多的在职直接的工资收入,二是缴纳养老金越多、时间越长,将来返还的基数就越高。就目前的养老金计算公式,缴费多基数就高,缴费时间越长带来的养老金的收益也会随之增加。并且40岁退休和6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不同的,比如某人40岁退休,其计发月数就是233个月;若其65岁退休,其计发月数为101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这意味着分母越小,每月的养老金拿得就越多。[6]从养老金的收支平衡来看退休年龄的延迟,意味着本该拿养老金的人群会继续缴纳养老金,从而弥补亏空,缓解压力。有专家测算,从全国来看,这样做可以使我国养老统筹基金一年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7]

其三,从老年人的工作延长对促进年轻人就业的角度。有人指出,延迟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省”出的钱足够开发新岗位。以我国某东部城市的实际养老金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假设往后推迟一年,该市以每年至少有2万人办理新退休手续、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1386元来计,全市养老统筹基金一年至少可多出3.3亿元,足够开发新岗位供年轻人就业。[8]

3.综合评述

综上所述,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支持者其所关注的焦点,都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每一个观点都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都是需要考虑并解决的。但综观各家观点,以及借鉴国外的改革政策及趋势可以发现,延迟退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解决的。实际上,养老金的压力更多地是来自于人口老龄化。不是因为社保基金不够才延迟退休年龄,而是延迟退休的确对充实养老基金有好处,延迟退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68岁提高到现在的73岁[9],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关注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也随之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好,那么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的每个个体也要增强对社会的贡献意识,而不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国家或者社会的养老福利,坐等养老。延长退休年龄,的确可以适当地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但根本上还是基于对每一个职工的长远利益来考量的,基金充实了,实际受益者还是参保人。考虑延长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因素是多方面的,减少政府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5岁,[8]而很多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多半处于“退而不休”的状态。从这一现实来看延迟退休并非难以实施,而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能够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有关延迟退休政策推行的建议

其一,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要考虑时机。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养老基金的收入并且减少养老金的支出额,从而减少养老金支出的逆漏斗效应。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危机,使得延迟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采取适当适时、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方式,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所谓适当适时,就是制定和实施延迟退休方案时,进行科学的预算和精算,分阶段有步骤地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以确保延迟退休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大家所接受,[10]并且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营。考虑到不同行业、工种的不同需求,可以针对各行各业进行不同的延迟幅度,对于诸如高技术要求行业等一些年龄优势的行业可以较快地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其幅度可以相对较大。可以仿照瑞典等西方国家,制定出一个退休年龄的范围,在范围内的不同年龄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亦可参照美国考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

其二,不同的年龄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在众多支持延长退休年龄的人群中,大多数人意识到,不同的工作对职工的资历与经验等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医生、教师、高级技工等专业人士而言,较高的资历以及多年的工作经验加之工作中较少的体力消耗使得该部分人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具有继续工作的能力。相反,参照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的描述,工人退休年龄中有这样一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即对于繁重体力劳动者达到一定工龄后,其退休年龄较之一般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的规定来说大约早5年。从这个角度来看,依据不同的职业实施不同的退休年龄是具有可行性的。而美国等国所实施的弹性退休制度的方案很好地诠释了不同的退休年龄与养老金福利的领取之间的相关性,在我国今后实施退休政策的新的路径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有效参考方案。

其三,政府应加大相关政策知识普及。政策的推行最重要的是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特别是关系到公民福利的相关政策更需要公民的理解与支持,人们对一项新的政策产生争论最为直接的就是担心新的政策是否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会持续多久,如何才能化解这一系列的影响因素。加大相关政策的知识普及,使群众了解到延迟退休等一系列政策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人们越是理解,新的政策才越容易推行。(本文作者:吴建森、曹超轶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