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众多的普通民用建筑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防止火灾的发生。即使万一发生火灾,也能尽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本文对电气火灾原因做了分类归纳,并对防范电气火灾提出一些看法,然后就目前较为热点的有关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几个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电气火灾,预防与检测,预警系统
电气火灾事故是人类面对的严重的灾害事故。其发生不可预测,可以说是对人类造成损失最大的灾害之一。在发生火灾的现场最常用的手段,应能立即切断电源,以防对灭火人员发生电击后二次伤害事故。这是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的途径。如能采用既经济、实用,又便于普及推广的简便方法,对火灾灾害进行预防、监测和进行自动保护,它将能对防火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与之相应的国标在消防和住宅建筑方面也有新的防火标准,业已修订完成,近期也将相继颁布。这对火灾防范工作从设计、安装到运行管理都制订了全面的系统规范。据消防部门统计,在各类火灾事故中,电气引发火灾的比例约为60%”,是一些发达国家电气火灾所占比例的几十倍,值得深思。加强电气火灾及漏电火灾预警系统建设的安全管理研究,需要加快步伐。
1. 电气火灾的主要成因
据统计,“电气火灾中短路原因占52%,过负荷原因占4.6%,接触不良原因占12.6%,雷击原因占0.5%,漏电原因占1.8%,过热原因占18.5%,电气故障原因占10%”。综合统计,主要原因如下:安装和维护疏忽亦或导电物件意外跨接于裸线之间引起的相间短路;安装断路器处环境特别潮湿(断路器电源端的相间因布满水汽而有可能引起相间击穿造成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动作电流选择偏大而造成保护电器保护不了导线;线路实际载流量超过设计载流量或导线的额定载流量(非正常更换保护电器造成导线不受保护);泄漏电流(因绝缘受损或线路对地电容过大而对地产生泄漏电流,一旦条件成熟便着火成灾);三相负载分配不平衡(最大相的负载过电压有可能达到额定电压的2.36倍);种种原因造成中性线断裂(或非正常断开中性线)而引发火灾;导线联接处由于接头松动等原因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导致局部温度升高而引发火灾;单相接地故障;雷击火灾;静电火灾等。
2.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防范电气火灾的第一步就在于设计。国家和地方的电气规范、各种各样的电气设计手册等参考资料,应及时进行全面的修订,一些陈旧、过时的数据应及时删减或更换;设计从业人员应该想方设法不断地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设计理念。设计单位一定要不断努力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大力提高安装施工质量水平,不断加强对安装施工人员的教育和考核,提高其施工技术水平。严防将PE线与N线接反或者将TN-C-S系统的N线(PEN变成PE+N以后)重复接地等错误操作的发生,在成套设备出厂和安装完毕送电的时候应严加检查。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电气元器件和违章施工。大力提高用户的防电气火灾意识。对于一个单位,首先要领导同志有较高的防电气火灾意识,否则运行维护人员有任何意识都无法落到实处;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对普通用电人员,不应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特别要注意在节日庆祝和大型活动时的用电安全,严禁违章用电。健全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问责制,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各级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机械、轻工、建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电气产品的质量监督,提高电气产品的安全系数。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要依法严厉打击。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向有关单位咨询,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对早期建筑或工厂的配电系统及时进行适当的改造,确有困难无法改造者,应由供电部门根据其配电系统的负荷能力对其用电量进行适当的限制。急需对装修队伍正规化。目前装修市场非常混乱,装修队伍如同一盘散沙。首先,绝大部分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仅看其装修效果图,而很少关心电气方面的东西;很多装修公司(包括资质很高的所谓大的装修公司)并未配备专业的电气设计和施工人员,他们的宗旨是只要灯能亮能灭、插座上带电就万事大吉了,根本不管你什么三相平衡、什么导线与保护开关的配合、什么布线是否满足要求等等,结果不合格的电气电路接线,都隐藏在华丽的造型下,显然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装修工程(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只有我们平时坚持做好电气火灾的预防工作,从设计、施工到使用维护,只有大家都重视它,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只有电气从业人员不断努力发展提升电气技术水平,只有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只有用电单位或个人增强防火意识和掌握安全用电的主动权,电才能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和工作生活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3.对完善建设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对策与建议
3.1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与规章制度十分关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一出台,针对第9.5条“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便引得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有些专家认为应该将“漏电”改为“剩余电流”,以便“与国际接轨”,所谓“剩余电流”是从“residualcurrent”直译而得的。借鉴国外好的东西并无不妥,然则在借鉴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汉语本身的用法和习惯,汉语中“剩余”和“泄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剩余电流”的提法给人的感觉是多余的、超出所需的电流,并不是故障的、泄漏掉的电流,而“漏电”的提法更能确切表达其真实含意。因此建议取消相关规范中“剩余电流”的提法,采用符合汉语习惯和不至于歪曲其真实含义的“泄漏电流(简称漏电)”。有些厂商和一些文章中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与“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混为一谈,应该明确“漏电火灾”仅仅是“电气火灾”中的一种,而且所占比例较小,绝不能混为一谈。论是“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还是所谓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目的和功能都是实时探测,对故障进行早期“预报警”,而不是发生火灾“后报警”,故此笔者认为《高规》中是否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正名为“漏电火灾预警系统”或“漏电火灾预报警系统”亦或“防火漏电报警系统”更贴切,还需相关专家斟酌。关于设置“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必要性。首先应该充分肯定漏电断路器的作用,同时也不应该过分夸大“防火漏电报警系统”或“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作用。由于此系统或装置是“在线检测”和“早期预报警”,同时可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可以很好地解决由于用漏电断路器跳闸而动辄就停电或被强行拆除的问题,所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该设置此系统(或装置),但是绝对不可以无原则的滥用。关于“漏电火灾预警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与合的问题。首先可以肯定“漏电火灾预警系统”或“防火漏电报警系统”也属于消防的范畴。《高规》未将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二为一有如下几点原因:第一,漏电本身属于供配电系统故障的问题,“防火漏电报警系统”监控的是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控的是整个建筑物;第二,前者管的是着火前的事,目的是预防着火,而后者管的是着火后的事,其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尽早发现和了解火情,及时消灭火患;第三,两者信号线路上传输的信号类型不同,如果合并在一起会产生新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第四,两者发现情况后需要通知的解决问题的人员不同。关于“漏电火灾预警系统”控制主机应该设置在何处的问题。由第5个问题可以得出,“漏电火灾预警系统”控制主机应设在变配电值班室(无此值班室的应送至物业值班室),同时可以将预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也有专家认为消控室处理的是真正发生的火灾,只接收火灾信号),但是消防控制室应只能接收预警信号而无权向控制主机发出控制指令。
3.2关于设置“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场所与注意事项
《高规》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既然漏电能引起火灾,“漏电火灾预警系统”针对的又是一个供配电系统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场所的问题,将是否设置以及在哪些场所设置“漏电火灾预警系统”的依据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依据统一起来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起草编制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第2.1.1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的规定欠妥,为什么要把一个设置“防止着火”系统(而且是电气系统的问题)的依据规定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难道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就不能设置所谓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是依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的,笔者认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依据应该从电气系统本身考虑,因为不论是泄漏电流还是配电箱和配电线路的异常温度都是电气系统本身的问题,而非哪种类型建筑的问题(虽然也不能说没有任何联系)。显然不是歌舞厅的配电系统存在漏电而住宅的配电系统不存在漏电,也非高层建筑的配电箱和配电线路会发热而多层建筑的不会发热。规范应明确所谓整定30mA、300mA及500mA是个什么概念,是否包含固有的正常泄漏电流在内,比如固有泄漏电流和非正常泄漏电流值均为200mA,如果保护或监控装置整定为300mA,则装置是应该动作还是应该不动作。关于“固有泄漏电流估算”的问题。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起草编制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中列出三个表格供设计人员参考估算“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固有的泄漏电流”,然而目前市面上已有能根据供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本身固有泄漏电流的大小自动设定预报警值的产品,因此,笔者认为不必人为地增加设计人员的无实际意义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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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自动保护型断路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将为我国电气火灾预防、减少电气火灾的频发程度、为安全用电以及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2.《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06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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