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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论文:目前工程建设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2-26 13:51:22更新时间:2023-10-25 11:42:21 1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李健
  (广西贺州市建筑设计院广西贺州542800)
  摘要: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分析了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监理;问题;对策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事业从1988年开始,相继经历了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1996年开始转入全面推行阶段。综观过去的二十多年,我国监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一项基本制度,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监理行业自身和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分析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了解滞后
  很多监理委托业务都是从施工阶段才开始的,且情况往往是,监理人员接受施工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掌握和熟悉,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多,没有对监理工程的提前了解是非常不利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而且这种情况更加强化了监理单位的发言权从属于业主意见的行业潜规律。
  2、监理人员业务偏向有待改观
  现实监理业务中,监理人员偏向于在工程纠纷已经发生后被动地扮演沟通协调角色,在沟通协调中又偏向于维护其委托方业主的利益。摈弃技术能力与工程管理能力以及摈弃公正护法职责成为施工监理过程中的一种现象。
  3、监理人员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建立起就有自身的特点,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国现阶段工程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序以及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在工程管理中对法规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不如国外。
  4、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得不到有力约束
  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同时,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对监理人员来说,监理企业不存在法律上的安全责任,于是在施工过程中,部分监理人员发现施工方的失当安全措施时熟视无睹,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失去排除安全隐患的机会。
  5、监理企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动力不足
  监理企业的监理费用通常采用单一化固定费率取费方式,缺少绩效收入,而且单一化的取费费率又比较小,收益的有限使得其工作热情的发挥有限,且收益方式上的依附性导致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观点的依附性,某些情况下,监理公司要么演变为业主的一个监察部门,行使一些传达业主意图、对施工方进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单方职责,要么迎合施工企业,赢取个人利益。
  6、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传统体制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监管,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现行的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在政府的强制力下得以实施,但是较多业主方还没有真正转变思想,对监理制度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业主方的最大利益就是自己的意愿能最大化被实现,没有考虑工程建设本身存在可能超出业主方认知能力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被迫把监理任务委托出去后,把监理方的职责定位为自己公司的职能的派生,如此情况下,监理方只能发挥质量、安全监管和命令传送的作用,而其项目管理智能机构的角色却无处施展。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发展全能监理,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可扩展到规划、设计、招标等阶段,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总体来讲,未来监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建设期各阶段向业主提供咨询或代理业主工作或对设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理实践,促进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的转变,提升我国监理定位,强化监理作用,促进监理产业发展空间,提高行业的生存能力。
  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监理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具有从事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敢于讲真话、讲实话的勇气,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2、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实现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监理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禁止“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监理单位只有改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业主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建立健全总监理负责制和各级监理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监负责制,解决总监空的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管理,对总监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建立各级监理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监理人员责任心,本着对自己、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4、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监理接受业主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以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以实现五个控制为目的,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他们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和设计规范约束下的监理与被监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监理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5、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虽然国家于2007年出台了新的监理收费办法,新收费标准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平均费率为1.88%,平均提高幅度在50%左右,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低收费问题。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价格过低时监理单位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无法保证监理人员数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三、结束语
  监理应以协助业主实现建设目标为己任,同时协调好承建单位与业主间的冲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和规程,并熟练运用,发挥监理在五大控制中的督导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建设工程监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张永青.监理工作的问题研究[J].中国水运,2009.6.
  [2]张夏.浅谈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现存问题及分析[J].四川建材,2009.2.
  作者简介:李健,2003年6月调入广西贺州市建筑设计院,安排到贺州市桂东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04年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并注册到所工作的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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