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以其所特有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特征,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财务会计论文。
摘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11年启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更新项目,于2016年8月发布新的准则。新准则在净资产分类、费用、投资回报、经营现金流列报、流动性和可用性信息披露等5个方面作出变更,这些变更极大地改善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披露财务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本文主要介绍、分析和评价准则的新变化,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更新
一、引言
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美国霍布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也曾将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视为一次“全球性的结社革命”,国家的发展与繁荣早已离不开非营利组织。美国是世界上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早的国家,其于1993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第117号规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财务报表的编制,旨在帮助捐赠者、授予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的评价组织的运营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但随着组织所进行的活动及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已不能很好地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基于此FASB于2010年开始考虑准则的更新项目,决定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8月发布新的准则。FASB对准则更新的动机是什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有何启发?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拟介绍、分析和评价美国准则的新变化,为完善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提供了借鉴。
二、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修订动机和过程
美国的会计准则分为两大类即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它们分别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和FASB负责制定和发布。其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隶属于企业会计下的子模块,除另有规定外,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遵从FASB制定的所有企业会计准则,但FASB还专门制定了仅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如在捐赠方面有《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等。
(一)修订动机
FASB于1993年发布了SFAS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该准则自1994年12月15日开始应用于大规模的组织,在此一年后小规模的组织也开始启用,至今为止已运行20多年的时间,尽管在此期间对其也进行过几次修订,但该117号准则仍留下了许多没有被解决的问题。随着组织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利益相关者对按照该准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担忧,例如,在该准则下,针对净资产的分类方法过于复杂,对评估组织流动性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费用的列报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对经营现金流的列报要求较为复杂等等,这些担忧使得非营利组织咨询委员会(NAC)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认为对现有的准则进行更新迫在眉睫。
(二)修订过程
在2010-2011年期间,NAC开始考虑如何才能更好的改善组织财务报告的模型,经过成员们的慎重思考和讨论,最终决定从报告财务业绩和披露财务健康包括流动性方面着手模型完善工作。随后NAC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明确,即决定从四个方面开展:(1)变更净资产的分类方法,并要求在附注中对资产的流动性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2)对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类或整合,以此来更有效的披露财务业绩;(3)为组织的管理者制定一个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分析和评价组织的财务健康情况,组织运营情况和流动性情况;(4)简化组织具体的披露要求,尽可能的提高所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2011年11月,委员会在准则更新工作中增加了准则的制定和研究的项目。准则制定项目主要致力于改进对净资产的分类;改进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提供财务业绩、现金流量和流动性的方式方法。研究项目致力于寻找除财务报告外能对组织财务状况进行反映的方式方法。2015年2月,委员会对准则更新项目的周期长度、整体利益、成本和复杂性进行了讨论;同年4月开展准则意见稿的征集工作;截止到同年8月,在收到的意见函中,大多数人同意对上述四个方面中的(1)(2)(4)进行修订和完善;同年9月,基于收到的意见函,委员会决定缩小更新的范围,首先对多数利益相关者支持的提议进行修改,同时决定把准则更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2016年8月,FASB发布了各方期待已久的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至此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完成。
三、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变更内容
出于对旧准则(1993准则)下财务报告编制的复杂性以及透明度较差的担忧,FASB开展了对准则的修订工作,该次修订致力于使财务报告能够更准确的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率,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此目标使得新准则的具体内容有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如表1所示:新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改革净资产分类
(1)新准则要求组织将净资产划分为捐赠方限定和捐赠方未限定,废除了旧准则下非限定性、暂时限定性和永久限定性的划分方法。尽管原分类方法被废止,但旧准则下所要求披露的部分信息在新准则下仍然需要继续提供,例如,旧准则规定:组织需要提供捐赠方对资源限制类型的性质和金额的信息,这在新准则下仍然继续适用,与此同时,新准则还要求组织要披露由于捐赠者对捐赠资源所作限制而给组织在使用这些资源时所带来的影响,这其中包括了对资源流动性的影响。(2)新准则对旧准则下捐赠方限制性捐赠基金潜在金额的净资产分类进行了变更,同时新准则还要求对潜在捐赠基金进行追加披露。(3)对组织所接受的资本性赠与的核算方面也做了一些变更。旧准则要求组织对接受的资本性赠与的摊销使用随限制消除的“时间推移法”,而新准则规定:在缺乏捐赠方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对资本性赠与不再使用“时间推移法”,而是使用“可提供服务日法”。
(二)变更对费用和投资回报信息披露的方式
(1)旧准则要求自愿保健和福利机构提供对费用按性质和职能进行分析的信息,对其他类型的组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准则要求所有的组织提供按性质和职能分类的金额信息以及对他们进行分析的信息,同时也规定了这些分析信息的列报方式,即可以将这些分析信息作为单独报表列报,也可以在附注中列报;此外新准则还要求财务报告中要提供费用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分配所采用的方法。(2)新准则针对组织如何列报投资回报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投资回报应该与哪些费用进行对冲后再按净值反映。
(三)变更对经营现金流列报的方式
旧准则要求组织使用直接法列报经营现金流,同时还要披露间接法下的调节信息,而新准则允许继续对其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列报,并且如果使用直接法列报的,不要求再披露间接法下的调节信息。
(四)更加重视提供资产流动性和可用性信息
新准则规定组织在附注中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资产流动性和可用性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既要包括定性信息还要包括定量信息。(1)新准则规定组织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财务报告时要提供管理层对该组织流动性资产的管理方案,并且该管理方案要能够满足该组织在下一年内的一般性现金支出需求。这是新准则所规定要披露的定性信息。(2)新准则还规定组织在资产负债表日要披露可用的金融资产金额,并且该可用的金融资产金额要以满足本组织在下一年的一般性现金支出需求为前提。这是新准则所规定的定量信息。
四、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变更意义
尽管1993年的117号公告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运行良好,但是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复杂性以及透明度表示了一定的担忧,新准则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净资产分类方面
新准则有助于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组织净资产变动情况,消除现有规定引发的困惑。将净资产由原来的三种类别变为如今的两种类别,有助于在两个方面改善财务报告。第一,把暂时限定性和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合二为一,降低了净资产列报的复杂性;第二,旧准则下对于二者的划分在法律和其他层面上来说是模糊不清的,把这两者都归为捐赠方限定净资产有利于避免对永久性概念的误解。
(二)费用信息披露方式方面
新准则消除了现行规定的某些灵活空间以及差异。旧准则下除要求自愿保健和福利机构提供按性质和职能分类的费用信息外,对其它组织无明确规定费用的披露方式,造成了组织之间费用信息的不可比;而在新准则下,所有的组织采用统一的费用披露方式,而且还要求提供按性质和职能分类的费用金额以及对其进行分析的信息。新准则不仅使得费用的披露更加规范化,还扩大了对费用信息的披露程度,这极大的提高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三)投资回报列报方面
新准则要求列报扣除外部投资费用和内部直接投资费用后的净投资回报,取消了旧准则下对这些投资净费用的披露规定,降低了编制业务活动表的成本和复杂性。
(四)经营现金流量列报方面
新准则允许继续使用直接法或者间接法列报经营现金净流量,而且若使用了直接法,则不再要求披露间接法的调节信息,这大大简化了经营现金流量的列报,降低报表编制的特定成本和复杂性。同时新准则鼓励组织使用直接法列报经营现金净流量,这也将会提高组织财务业绩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
(五)流动性和资源可用性信息披露方面
新准则要求提供详细的资产流动性和可用性方面的信息,既包括定性信息,也包括定量信息。这有利于报告使用者更好的评价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财务业绩,更好的了解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继续提供服务的能力。新准则所要求披露的这些定性和定量信息,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非营利主体可用的流动性资产金额以及管理层管理流动性资产的能力。
五、启示与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美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在此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层面
可以成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美国于2009年便成立了非营利组织咨询委员会,其成员涵盖了报表编制者、审计师和组织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专门负责研究组织财务会计和报告指南,为改善财务报告模型提供建议。然而,目前在我国只有负责研究和起草企业会计准则的咨询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完善工作。
(二)政策方面
本文借鉴了美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修订和完善我国准则中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增加职能费用表,并在附注中提供对费用按性质和职能进行分析的信息。我国目前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未强制要求组织提供职能费用表,而是只要求提供业务活动表,随着组织从事活动复杂性的逐步提高,单单一张业务活动表已不能充分反映组织在费用方面的信息,因此应该要求组织编制职能费用表并在附注中提供与该费用相关的分析信息,从而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组织的运营绩效。二是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流动性方面的信息,同时披露对这些资产拟采取的管理方案。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求部分组织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而且对其是否披露无强制性要求,这使得组织根本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强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流动性方面的一些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的监督组织在下一年履行社会服务的情况。三是规范投资回报的列报内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对业务活动表中投资收益的列报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组织在进行投资收入与有关费用的抵减时,对哪些费用应该与这些收益相抵减无依据可循,使投资收益的列报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导致了各组织之间投资收益的不可比,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防碍了公众对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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