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洪滨,赵利(中国矿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它是一种新型的职业责任保险。本文分析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对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指导意见。
【关键词】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引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程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监理行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已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监理工程师队伍正不断壮大。同时,工程监理的任务不断加重,职业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多。然而一些业主却认为:监理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聘请的,一旦出现了工程事故就是监理的责任。如何才能有效的转移监理职业责任的风险,保证监理职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1.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单位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造成委托人(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并非监理所承担的全部责任都能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转移其风险,只有职业责任才能成为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对于这种职业责任风险,除了加强内部管理,要求监理工程师更加严格地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外,还应采取某些防范措施,特别是参加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
2.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正处于开发与试点阶段。2002年4月16日,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率先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上海市第一家“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一千万元。2003年8月,上海颁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和2004年两年中,上海支持行业协会引进了监理保险经纪人制度。2005年1-5月,有16家监理企业投保了单项或企业整体保险,可赔偿金额为2.37亿元。2002年5月,深圳市建设局将监理责任保险作为一个课题,组成课题组到香港调研,深圳大学研究所王家远教授写出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课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拟定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承包办法》。2003年初,建设部在深圳召开监理责任保险座谈会。市场司司长说,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监理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缺乏法律支持,要先试点后推行。2005年6月30日,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大连闭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在会议上表示,建设部将推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计划选择两、三个省市作为试点。王素卿说,今明两年,我们要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2009年,天津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王雪青教授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保险费率和工程监理保险的资产负债管理做了相应研究,进一步推动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经过几年的推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企业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不少企业对于监理责任保险已从过去的被动接受,逐步转为主动参与;二是在推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对有关承保政策和保险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其更加适应不同监理企业的需求,更加方便企业的投保工作;三是完善了保险管理机制,在建立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几个问题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几年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3.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限制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法律是责任保险的基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监理责任的划分与确定原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监理报酬总额,因此,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认为用不着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来转移经济损失,所以不愿意投保。与此同时,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没有实行专家责任的强制保险,而一般情况下业主对于监理单位是否投保责任险也没有要求,此保险的推行就更为困难了。
3.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判断职业责任的归属。建设工程涉及的面较广、专业技术性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相关各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此时,必须由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但目前仍缺少这种权威的鉴定机构。
3.3保险公司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存在困难。首先,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少,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天安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其他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将此险种列入其业务范围;其次,此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监理责任的界定和损失的赔偿确定都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任和进行赔付的过程中为了获得这种技术支持会增加许多成本支出;最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业务对象范围相对其他财产或责任保险的范围要小一些,保险公司在考虑业务扩展时往往由于这个原因而没有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列入其业务范围。
3.4监理取费过低限制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展。在目前的取费标准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公司再负担保险费用的话则其利润空间更为狭小,会扼制其生存发展。在现在建设工程处于“买方市场”的现状下,委托方也不会提高监理费用或者为监理支付投保费用,因此,投保费用的支付成了推行这一保险制度的一大障碍,监理单位虽然愿意以保险形式转移职业风险,但面对严峻的生存压力,支付数额不小的保险费用经济压力过大。
3.5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力度不够。目前,监理单位或个人选择不投保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该险种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新的责任风险转移手段,这一险种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很短,业界对此进行的深入研究也很少,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协会、保险公司等都没有针对此项保险进行大范围、系统的推广活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仅仅是通过网络等媒体或者同事之间的交流了解到此险种的存在,对保险范围、保险费率、责任、理赔等情况都缺乏了解,也就无法接受此保险了。
4.进一步推动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4.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修订,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关于监理赔偿限额的规定。赔偿额度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指定,这也是合同自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4.2建立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是随着整个工程保险的发展而发展的,工程保险市场的疲软将直接影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因此,修改和完善《建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保险制度给予法律制度保证,将会进一步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全国的应用。另外,保险行业组织应主动发挥在行业内的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公约等形式,自行规范保险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的机制,从而切实改进和加强工程保险的推行与管理。
4.3引进完善的专业保险经纪人制度。现代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对客户和保险人都有较深的了解,掌握工程建设及工程监理的专业知识,能大量减少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英国在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法》,并设立了专门的法案机构——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和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通过这些机构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管和指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险经纪人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步骤有秩序地建立完善的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大力培养工程保险专业人才,为建立健全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帮助。
4.4加强保险公司与监理行业协会的合作。保险人应改变经营观念,从以往单向的逐个保险推销向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转变。多与行业协会和资深从业人士交流,利用行业协会的广泛影响力来宣传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争取达成行业性保险协议,取得“集团作战”的优势效果。行业协会应从专业角度提供责任风险量化的技术支持,在费率制定、理赔方式等方面共商共议,建立一个专业的责任鉴定和纠纷仲裁的权威机构,促使监理与保险两方面协同发展。
4.5建立监理行业的职业责任赔偿基金。工程监理单位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理收费中扣除上缴,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部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整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每家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抵御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如果某家监理单位在职业责任赔偿过程中,集中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赔偿金,那么该单位所使用的这一定数额的基金并非无偿,它必须在此后限定的时间内对使用的基金承担上缴任务,直至弥补这些赔偿数额。采用建立监理行业职业责任赔偿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公平的。
4.6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十分复杂,应考虑监理行业的特殊性、监理工作所在地区、监理取费、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信誉、索赔记录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费率。目前天安保险公司已经在自己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中确定了保险费率。如对于一档甲级资质费率为0.7%,乙级资质费率为0.8%,丙级资质费率为0.9%;二档甲级资质费率为0.8%,乙级资质费率为0.9%,丙级资质费率为1.0%。天津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王雪青教授参考天安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以及自己的经验确立了一个费率计算公式。
4.7保障监理行业的职业信誉。职业信誉是我国工程咨询行业与国外差距最大的地方。以良好的从业规范与一定的行业信誉度作为保障,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起来会事倍功半。因此,从制度上强化对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资格的考察审核,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逐步树立起完善的行业道德与技术规范,从而有效发挥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
5.结束语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为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转移其职业责任风险的重要途径,承担了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间接保障了业主和第三方的利益,该险种的应用对建设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因此,及时总结反思试点地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工作,对进一步向全国推广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工程相关主体风险意识的增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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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6-7619(2010)03-15-171
[作者简介]顾洪滨(1986-),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赵利(1964-),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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